一、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时限内,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质疑)。
(一)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的;
(三)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四)开标、定标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五)投标人有弄虚作假或串通投标行为的;
(六)招标人未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中标人的;
(七)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
二、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质疑),应在下列时限内,将符合规定的书面材料送达招标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
(一)对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有异议(质疑)的,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报名开始时间或者收到投标邀请书之日起二日内提出;
(二)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修改和补充文件有异议(质疑)的,应当在接到该文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
(三)涉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异议(质疑),一般在异议(质疑)提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最迟应当在中标结果公示期结束前提出。
三、提出异议(质疑)应当提交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异议(质疑)提出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二)异议(质疑)受理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三)异议(质疑)的基本事实;
(四)相关请求及主张;
(五)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异议(质疑)提出人是法人的,书面材料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必须由主要负责人或者异议(质疑)提出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四、招标人对受理的异议(质疑)应当在五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送达异议(质疑)提出人,同时书面告知该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