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招标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投标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8〕11号):“在我省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时,投标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任何单位在招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招标人要求提供投标保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其中,保函类可选择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鼓励投标人选择电子保函参与交易活动。
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投标保证电子保函系统已启动上线,投标人可登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选择开具电子保函,按要求操作,在线确认企业信息并选择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为投标人在线开具电子保函,开具成功后,济宁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系统自动读取电子保函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