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兖州区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借用制度

按照放管服有关文件精神,为方便交易单位依法进行自行组织的交易活动、规范交易行为,我中心可为交易单位提供相关场所、设施等服务。

一、交易单位须提供自行交易的合法性证明。

二、交易单位提出借用场所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应载明交易项目概况、预算金额、交易方式、场所借用时间以及借用场所、网络、设施等服务的具体内容。

三、受理登记部进行场所借用登记。对符合借用条件的,由交易单位经办人签字登记;不符合借用条件的,受理登记部不予接收,并做出解释说明。

四、综合交易部按照交易单位的书面说明具体安排各项借用设施。

中心可以提供:交易场所;监控设备(交易单位应及时下载、拷贝、存档);信息发布网络;在交易场所内交易的证明(如需要)。

不可以提供:交易合法性、程序性鉴证及证明(中心无权提供);交易材料及影像资料的存档;相关交易材料等其他任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