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全称): 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 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汶上县杨店镇彩山村、陈堂村2021年度清洁取暖工程电代煤建设项目。 。
2.工程地点:汶上县杨店镇彩山村、陈堂村区域内 。
3.资金来源:财政专项资金。
4.工程内容:_对杨店镇彩山村(150户)、陈堂村(410户)共560户的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和石墨烯电暖器(每户各一台)的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
5.工程承包范围:空气源热泵热风机和石墨烯电暖器(每户各一台)的采购、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相关内容,具体内容详见及招标文件有关内容。。
二、供货安装期
30 日历天,全部供货安装完毕且验收合格,达到使用条件。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现行施工与验收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叁佰壹拾叁万叁仟贰佰元整(¥ 3133200.00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合同 。
五、授权代理人
承包人授权代理人: 刘杨。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要求;
(6)图纸(不适用);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免费质量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1年 8 月 1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 签订。
十一、其他
中标单位自行负责处理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费用自理。
承包人应按规定全额交纳民工工资保证金和缴纳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一切费用及己方人员应办理的保险费用等,及时提交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的资料。
十二、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三、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定之日起 生效。
十四、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十二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方执 七 份,承包方执 三 份,送行政主管部分备案一份,代理机构备案一份。
发包人: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公章) 承包人: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第二部分 合同一般条款l、定义
1.1 “合同”指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其他文件。
1.2.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规定,在乙方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得到的款项。
1.3 “货物”指乙方按合同要求,须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器仪表、备品备件、工具、手册及其它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1.4 “服务”系指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的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1.5 “甲方”指通过招标,接受合同货物及服务的企业或单位。
1.6 “乙方”指中标后提供合同货物和服务的经济实体。
1.7 “现场”指将要进行货物安装的地点。
1.8 “验收”指甲方依据技术规范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
2、适用范围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
3、原产地
3.1 原产地系指货物的生产地,或提供辅助服务的来源地。
3.2 货物及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乙方的国籍。
4、技术规格和标准
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格应与本招标文件技术规格规定的标准相一致。若技术规格中无相应规定,货物则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其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正式标准。
5、专利权
5.1乙方须保障甲方在中国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5.2 此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合同终止及撤销的影响。
6、包装
6.1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海运或空运和内陆运输,并具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责任或费用。
6.2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证书各两套,一套在包装箱里,一套在包装箱外。
7、支付
7.1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上级资金到位,第一个采暖季结束后支付工程成交合同价款的50%,第二个采暖季结束后支付到审定工程价款的80%,第三个采暖季结束且审计验收后一次性无息支付剩余审定工程款项。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根据工程竣工结算、审计验收和资金支付等情况据实清算。(工程款拨付最终以市、县资金到位为准。)
7.2 支付均以人民币结算。
8、技术资料
8.1除招标文件的技术规范书中另有规定的外,乙方应准备与合同设备或仪器相符的中文技术资料,并于合同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寄送到甲方,例如:样本、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修指南或服务手册等。如本条款所述资料寄送不完整或丢失,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立即免费另寄。
8.2 上述一套完整的资料应包装好随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9、价格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乙方为所供货物和服务而要求甲方支付的金额应与其投标报价一致。
10、质量保证
10.1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寿命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其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对安装所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
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若出现上述情况,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3 日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交通费、食宿费由乙方自理)。对造成的损失甲方保留索赔的权利。
10.2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货物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个月。
10.3采用进口设备的,乙方在提供设备的同时,必须出具对应的报关单,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1、出厂检验
11.1乙方应让制造商在发货之前,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证书,但该证书不应视为是对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定论,质量证书应附有写明制造商检验的细节和结果的说明。
11.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发现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证明货物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原材料等,甲方应申请有关部门检验,并有权根据检验证书条款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12、索赔
12.1乙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负有责任,若甲方已于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2.1.1乙方同意甲方拒收货物,并把被拒收货物的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付给甲方,乙方负担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被拒绝货物所需要的其它必要费用。
12.1.2根据货物的疵劣和受损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余额,经双方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12.1.3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12.2如果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15日内乙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乙方未能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的15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甲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甲方可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
13、延期交货与核定损失额
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本合同第14款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在乙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甲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甲方有要求乙方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权利。核定损失额为每迟交1日,罚款2000元,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部分合同金额的5%。如果乙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终止合同,而乙方仍有义务支付上述迟交核定损失金额,并承担相应损失。
14、不可抗力
14.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指供需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14.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7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14.3在上述情况下,乙方仍然负有尽一切可能从速交货的责任。若事故持续4周以上,甲方有权撤消本合同。
15、税费
15.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甲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一切税费由甲方支付。
15.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一切税费由乙方支付。
15.3 发生在中国境外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15.4乙方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缴纳税费和完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责任。
16、仲裁
16.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在3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时,应提交仲裁。
16.2 仲裁由当地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进行仲裁解决。
16.3 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6.4 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16.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它部分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日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17.1.1如果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甲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及安装服务。
17.1.2 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义务。
17.2一旦甲方根据第17.1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甲方可以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未交付部分的货物。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但是,乙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破产终止合同
当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以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采取或将采取补救措施的任何权利为条件。
19、变更指示
19.1甲方可以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指示,在合同总体范围内对如下一点或几点提出变更:
19.1.1合同项下需为甲方特殊制造的货物的设计或规格;
19.1.2 装运方式和包装方式;
19.1.3 交货地点;
19.1.4 乙方须提供的服务。
19.2若上述变更导致了乙方履行合同项下任何部分义务的费用或所需时间的增减,应对合同价格或交货进度进行合理的调整,同时相应地修改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的变更指示后7日内根据本款提出调整的实施意见。
20、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做出任何改动或偏离,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且到达双方及有关监督部门,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1、转让与分包
21.1除甲方事先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项下的义务。
21.2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通知不解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和义务。
22、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解释。
23、主导语言与计量单位
23.1合同书写应用宋体中文,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两份,招标代理机构一份。甲乙双方所有的来往函电以及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应以宋体中文书写。
23.2除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24、通知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电传、电报、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25.1除了乙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佣人员外,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式样、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乙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不可少的范围内。
25.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第25.1 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25.3除合同本身以外,25.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甲方的财产,若甲方要求,乙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甲方。
26、合同生效及其他
26.1除非合同中另有说明,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开始生效,并至全部义务结束时止。
26.2乙方须按技术规格中的规定,向甲方提供与合同项下货物有关的现场安装调试、技术服务、培训等其他相关服务。
第三部分 合同特殊条款
1、说明:合同特殊条款是合同一般条款的补充和修改。如果两者之间有抵触,应以特殊条款为准。
2、词语解释:
甲方(发包人): 汶上县杨店镇人民政府
乙方(承包人): 山东弘大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3、乙方责任:乙方应负责包括设备采购、施工、运输、安装、调试、试运行、检验,至竣工验收合格提供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服务及售后服务等全部。
4、免费质量保修期: 五 年。
5、交货条件
5.1合同供货安装期
5.1.1 供货安装期: 30 日历天
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交货,乙方应按照交货通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完成中标货物的运输、安装及验收工作。甲方可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乙方提前或拖后供货安装期,但本合同价格不变,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5.1.2 甲方可以对任何应按本合同执行的工作发出缓期执行的指示。
5.2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5.3乙方发货时,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待甲方认可后再组织发货,以便甲方配合或准备。产品包装、运输应按国家规定或部颁、行业标准执行,如因乙方包装不当等原因造成损坏和丢失,应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补缺。
5.4乙方负责安排运输,并办理保险,直接运到甲方工地现场。乙方应在货物装运完成后24小时内以电报、传真、电传通知甲方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件数、堆放货物的场地面积、发票金额、启运时间等。
5.5乙方装运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或运输箱体的毛重,否则,一切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5.6 货到工地时,乙方必须提交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质保书。
6、供料范围
6.1 本工程所需的一切物料均由乙方负责供应。
6.2 甲方不负责供应本工程所需的物料。
7、其他条款
7. 1基本责任
7.1.1乙方须按照合同文件的规定,在各方面都满足甲方的合理要求下执行及完成合同文件所说明的工程包括供应及安装一切所需物料、运输、调试和免费保养。
7.1.2乙方须自费负责一切物料的所有损耗、遗失和由于乙方的错误而引起的损坏、保修及保养期内需要的替换物料。
7.2 质量责任
乙方须对一切现场作业、施工方法和已完成工程的稳妥性、安全性及工程质量全面负责,但属于非乙方负责的设计错误所造成的本工程缺陷和质量事故的责任除外。
7.3 审批
合同文件规定要甲方审批、认可的事项,乙方皆须提交给甲方审核批准和认可。甲方的任何批准、不批准或修改建议皆不会减轻乙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7.4 法定责任和通知
7.4.1乙方须遵从中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对本合同和本工程有管辖的管理部门的法律、条例和通知,并呈交所需的通知、申请和支付有关的法定费用和税项,按中国法律规定由甲方负责的则除外。对此基本原则的修订或补充,在合同书内可补充说明。
7.4.2若任何一方因对方未有缴纳其应缴纳的法定费用及税项或按法律规定而需代缴,责任方须补偿付款方所有费用。
7.4.3若本工程因遵从有关法律和条例而需要变更,乙方须事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详加解释。乙方若在发出通知后7日之内收不到任何指示,便须遵从有关法律和条例而变更,有关的变更视为甲方指示的设计变更处理。
7.5 供货资格
如有需要,乙方须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取得在当地承包工程的资格,并在开工前获得政府有关部门之批准。乙方须按甲方发出书面要求的7日内提交有关文件审核。
7.6 质量监督
本工程若需要接受当地质检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7.7 转让
乙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将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他人。
7.8 工地视察
7.8.1乙方报价前应到工地视察并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之情况。
7.8.2乙方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引起的索偿或供货安装期延长均不会获批准。
7.9物料和技术须符合规格
7.9.1本工程所用的一切物料和技术须符合合同文件所规定的种类及标准,除非有关的种类或标准不可能达到。
7.9.2乙方在甲方要求时须呈交有关资料证明所有物料是符合第7.9.1款的规定的。
7.10 样本
7.10.1若在订合同时,乙方已提供样本并获甲方接纳,则该样本将作为以后验收货物的标准。
7.10.2 乙方须自费把任何未被批准使用的物料迁离工地。
7.10.3甲方对任何样本之认可,并不会解除或减轻乙方按本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7.11代替品
若制造货物原来规定使用的物料或技术,因来源短缺、时间紧迫或有更好的选择,则乙方可提交使用代替的物料或技术的建议给甲方考虑,甲方有绝对权力批准或不批准。
在获得批准之前,代替的建议不能实行。批准了的建议不能增加费用,除非在批准时已获接纳。甲方的任何批准或不批准皆不会减轻乙方按合同文件所承担的责任。批准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否则无效。
7.12 专利权和使用费
原订或新增工程的价款应已包括涉及的任何专利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使用费。乙方若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物品、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甲方蒙受索偿、诉讼、赔偿、费用和支出,乙方须予以补偿。
7.13 试验及检查
7.13.1乙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生产和检验,确保质量。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与报价时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一致,如有不符,甲方有权拒收货物。
7.13.2乙方须自费履行按现行国家标准执行的试验及检查,并支付合同文件说明要由他人执行的试验的费用(验收除外),并积极配合甲方及其委托人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监督。
7.14 品质保证
7.14.1乙方在提议使用某一类型的材料、设备时,不论该类型是在合同文件中说明的或是乙方提议使用的,将被视为保证该材料、设备在所有正常使用环境下皆是满意的。完全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对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7.15 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
7.15.1乙方须在接到甲方确定正式安装的通知书后7日内提交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将其采取的安装时间、方法、程序、分段和次序提交给甲方认可,并按认可的部署及计划安装。
7.15.2若在安装期间有特殊情况出现,甲方认为必须修改已认可的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乙方须按甲方指示修改其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并在4日内提交。
7.15.3安装组织部署及进度计划表(包括修改)的提交及甲方的认可皆不会解除或减轻乙方在合同中的任务和责任。
7.16 人力
7.16.1乙方须在工地安排下列人员:
(1) 对该项工作有经验及有领导能力的技术及领工人员;
(2) 正确、安全操作并能保修的熟练工人。
7.16.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撤换不守法纪和工地规章制度或不称职或认为其雇用是不恰当的人员。没有甲方书面准许,不可再用此等人员。
7.16.3 任何人员调离后,必须由甲方认可的称职人员替代。
7.17 计价基础
7.17.1若在采购时乙方作为计价基础的数量清单或技术要求已被确认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有效部分,则有关的数量清单称为“合同清单”,技术要求称为“合同技术要求”,除供本合同用外,乙方不能把有关的资料作其他用途。
7.17.2合同清单和合同技术要求互相之间有矛盾,则在解释合同总价所含的内容时,以合同清单为主,合同技术次之。若乙方发现矛盾或错误时,须立刻以书面通知甲方,由甲方进行澄清,并按甲方指示执行。若经澄清后发现正确所需的与合同总价有差异,则有关的差异当作是甲方要求的设计变更处理,合同总价及付款额做出相应调整。合同清单或合同技术要求的任何字眼上或数字上的错误或遗漏皆不能使本合同失效,亦不会全部或部分免除乙方按照合同文件所承担的工作或责任。
7.18 固定综合单价
本项目为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根据实际供货安装量据实结算。
7.19 保险及担保
7.19.1乙方须对与本工程有关或本工程进行期间发生或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负费用、责任、损失、索偿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证甲方免负该等责任。只有有关伤亡及损坏是甲方或其应负责任的人引致的除外。
7.19.2乙方须负责购买保险以保障其供应的物料在运输途中直至运抵工地和存仓的一切意外。
7.19.3 乙方须对其雇员的意外或伤亡负全责。
7.19.4 乙方须投保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7.20 竣工
7.20.1当乙方认为本工程竣工可交付使用时,乙方须提交“竣工报告书”给甲方。甲方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书面确认。
7.20.2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无故不移交,使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须负责赔偿。
7.21 财产的保护
乙方须配合土建单位的安排,保护所有公共财产、道路、公共设施、邻近财产、现存管线等,并承担修复因乙方的责任所造成损坏所需的一切费用。
7.22 工地住宿
除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允许本工程雇佣的人员在工地留宿。
7.23 物料及机械的看管
乙方须配合土建单位和甲方的安排,对自己的物料和机械保管好,免遭损坏或失窃,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7.24 垃圾的清除
乙方须在本工程进行期间,经常地从工地上清除一切垃圾,并在离开时清理好工地,达到甲方满意的程度。
7.25 乙方的贮存仓、场地
由甲方协调提供场地,搭设贮存仓。费用乙方自负。
7.26 工程用水
甲方须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向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范围附近无偿提供工程临时用水主要供水点。
7.27 临时照明及电力
甲方须协调有关单位负责向乙方在本工程施工范围附近无偿提供主要供电驳口。从驳口再驳出的线路由乙方自费负责安装及拆除。电费由乙方负责,负荷由乙方在施工前7日提出。
7.28 乙方的其它责任
乙方在执行本工程时须遵守下列各项以配合整个工程的执行:
7.28.1 不能阻碍通道及他人的施工场地。
7.28.2 不能滥用及破坏工地现场设施。
7.28.3 物料须作适当的贮存。
7.28.4 不能让用水泛滥或弄湿不能受水湿的物料。
7.28.5 在本工程完成时进行全面的清理工作后交付甲方。
7.28.6在本工程进行时对已安装部分作好保护措施,避免玻璃面、金属面受磨损,并在分段完成时复验确保保护措施仍然妥当。
7.29争议解决
7.29.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合同当事人同意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
7.29.1.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7.29.1.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7.29.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济宁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工程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