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印章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印章的管理
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印章、微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印章由专人负责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会计管理使用。
二、用印程序
(一)履行审批手续。公文使用中心印章,以发文稿签发为准。非公文使用中心印章,经负责人确认,办公室审核,中心领导核准后方可用印;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或协议书等须主任审批后方可用印。
(二)审核用印内容。印章管理人员须审核用印内容和报批手续,确认无误后,方可用印。
(三)用印登记。印章管理人员须认真填写用印登记簿,将用印日期、事项、份数、经办人等登记备查。
(四)用印。印章管理人员负责加盖印章。
1.重要材料需加盖骑缝章的,即诸页材料左右错列,加盖印章,印章应当覆盖每一页材料,印章的左右边分别在材料的首尾页上。
2.印章使用印泥,一般为红色。
3.印迹必须字迹端正,图形清晰。联合行文加盖印章,印迹不得重叠,不得残缺不全,不得盖出纸边。
4.不得在空白纸张、凭证上加盖印章。
5.印章应加盖在落款的年、月、日处,印迹端正、清晰。
(五)整理留存材料
用印完毕,须将用印留存的各类材料编号整理,归档备查。
三、印章保管
(一)专人保管。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印章的保管工作,所有用印须经过印章管理人员。
(二)安全存放。所有印章须置于固定地点、放入带锁抽屉内,用印随用随取,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待用,原则上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印章如确需携带外出,须报中心领导批准,并采取防范措施,确保安全。印章丢失须立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有关单位或声明印章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