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财政局文件
济财采〔2014〕10号
关于公布《2015-2016年度济宁市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财政局开发区分局、太白湖新区分局,市直各部门(单位),有关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62号)有关规定,参照《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们制定了《2015-2016年度济宁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简称《集中采购目录》),经市政府授权,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目录适用年限
为适应预算编制改革,保证预算编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此次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适用于2015-2016两个年度,2016年度采购目录不再单独印发。
二、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划分
《集中采购目录》分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和“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两部分。
(一)A、B、C品目属于“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填报“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二)D、E、F品目属于“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目录”,由部门、单位填报“部门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委托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金额标准
考虑各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市财政局制定市级政府采购金额标准,各县(市、区)制订本辖区内的政府采购金额标准。
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各部门、单位需购买进口产品,属于《2015-2016年度济宁市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详见附件2)内的,不再报送进口产品申请材料。年度执行中确需采购进口产品,且不属于目录内的,应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前,向财政部门报送进口产品申请材料。
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政府采购应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支持本国产品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扶持监狱企业等。属于上述范围内的品目,各部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人要优先采购本市企业提供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六、关于市级政府采购
(一)协议供货(定点商城)
《集中采购目录》中,下列货物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下的,可实行协议供货(定点商城)。
A01家具;
A03办公自动化设备及耗材: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计算机工作站、PC服务器、信息安全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计算机软件、终端设备、存储设备、打印机、显示设备、扫描仪、机柜、中控设备、不间断电源(UPS)、硒鼓、碳粉、墨盒、色带、复印纸、电话机、传真机、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摄像机、照相机、镜头及器材、电子白板、LED显示屏、触控一体机、刻录机、装订机、碎纸机、录音笔、饮水器、电视机;
A06空调、空气调节设备;
A07音、视频设备;
(二)定点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智能化安装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装修工程、房屋修缮等小额工程可实行定点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机动车保险服务、印刷服务、物业管理服务、工程设计服务、装修设计服务、工程监理服务、公路养护服务等小额服务可实行定点采购。
小额工程和服务项目采用定点采购年度总额不得超过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三)有关政府采购标准
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20万元以下的可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自行组织购买。各部门、单位上报政府采购申请时,应按照“G01 其他货物”、“G02 其他工程”和“G03 其他服务”品目,填报“分散采购计划申请表”,既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自行采购。
2.自行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货物、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工程、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服务,报送“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后,可自行采购。各部门、单位年度自行采购金额累计不得超过50万元。
3.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20万元以上(含1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金额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项目,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报市财政局批准。
七、其他
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规定和年度预算执行进度需要,执行过程中市财政局可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进行适当调整。
公务用车、小型机和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实行全省协议供货。
济宁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