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下达前,各省级预算单位确需提前办理采购事宜的,可对符合要求的五类采购项目实施预采购。 山东省日前下发《关于2014年省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预采购管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年中追加或调整采购预算等予以明确。 所谓预采购,即在采购预算下达前,可预先组织项目论证、发布信息公告、组织采购评审等工作。据悉,今年3月印发的《山东省2014年政府采购监管工作要点》要求研究建立政府采购的预采购制度。此次《通知》进一步细化了预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操作流程。 《通知》明确,预采购制度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五种:第一,部门支出预算已经明确,但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尚未下达,预算单位确需提前采购的项目。第二,以项目投资评审额或预算控制数作为采购预算实施采购的项目。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可按中标(成交)金额下达采购预算。第三,财政预算资金分年度安排但不宜按年度分拆采购的整体性项目。预算单位应在项目实施的第一年,以项目中需实施政府采购的资金总额作为采购预算数。部门预算管理处可按中标(成交)金额及支付批次分年度下达采购预算。第四,实施全省统一采购的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转移支付资金额较大且技术、服务等指标可以统一的项目,可实行全省统一采购。部门预算管理处可按中标(成交)结果下达预算指标,各市、县分别签订采购合同,自行支付采购资金。第五,部分资金需由其他主体承担的采购项目。预算单位统筹财政资金和其他主体资金总额作为采购预算数。部门预算管理处可按财政补贴资金额下达采购预算指标。 依据《通知》,预采购工作包括编报预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登记委托协议、申请采购场所、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等环节。各预算单位可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编报《预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经审核后生成《预采购预算执行确认书》,发送至采购代理机构。待采购预算正式下达,预算单位通过采购系统选择预算指标,注明使用预算金额,关联预采购建议书,采购系统自动将采购预算与确认书、委托协议、采购信息公告等信息进行关联。最后,预算单位通过采购系统登记采购合同。 此外,《通知》还对年中追加或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其中明确,年中追加财政预算资金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同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部门预算中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预算资金,年中需安排实施政府采购,由预算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核准调整相关支出预算指标,并追加政府采购预算指标。对于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以自筹资金形式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中追加的财政预算资金政府采购预算指标由省财政厅指标系统自动导入采购系统,预算单位应按相关规定,通过采购系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明细,经省财政厅部门预算管理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核准后方可执行。 《通知》明确,《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是预算单位按照采购预算及相关规定形成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申请表,代替原政府采购计划。预算单位应按采购预算确定的事项,通过采购系统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 按照《通知》要求,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应在11月底前执行完毕,追加采购预算应在预算下达后3个月内执行完毕。采购预算未按规定时限执行完毕的,应向省财政厅报送书面情况,无特殊原因的,由省财政厅收回。(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招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