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队伍管理,强化纪律观念,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队伍规范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勤内容主要指工作人员每日出勤在岗情况、离岗请假情况、其他与考勤相关情况。
第四条 中心上下班时间同县政府机关一致。未在规定上班时间前到岗视为迟到,在规定下班时间前离岗视为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的按当日旷工论处。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下班、休假期间要确保联系畅通,不因通讯问题误事。
第六条 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因事因病请假须履行请假程序,国家法定的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事项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但必须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对各种工作会议、集体活动进行正常考勤,无故不参加的按旷工处理。
第八条 节假日值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应认真负责,做好值班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报告有关情况,重大事项应按规定上报。
第九条 考勤负责人每天对工作人员出勤、缺勤情况进行按时填写。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不敷衍塞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