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建设秩序优良交易场所,确保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交易场所系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标区、评标区、监督区、办公区及附属区域。
第三条 进场交易人员系指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公证见证人员。
第四条 进场交易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第五条 遵守中心交易规定,依规办理各项业务,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遵守公共场所社会公德,文明礼貌,仪表整洁,互尊互敬,互让互谅。
第七条 公平参与交易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涉正常的交易活动。
第八条 自觉维护场所环境卫生,场所内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污物。
第九条 服从场所安排,按标识到制定场所办理业务,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第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启中心相关设备,如有损坏要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场内严禁聚众、滋事,对干扰秩序不听劝阻的,工作人员将劝其退场。
第十二条 妥善保管个人物品,遇有特殊情况时,及时向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解决。
第十三条 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交易场所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