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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场所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交易行为,建设秩序优良交易场所,确保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交易场所系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开标区、评标区、监督区、办公区及附属区域。

第三条  进场交易人员系指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招标人、行政监督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及公证见证人员。

第四条  进场交易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的利益。

第五条  遵守中心交易规定,依规办理各项业务,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六条  遵守公共场所社会公德,文明礼貌,仪表整洁,互尊互敬,互让互谅。

第七条  公平参与交易竞争,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涉正常的交易活动。

第八条  自觉维护场所环境卫生,场所内禁止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乱丢污物。

第九条  服从场所安排,按标识到制定场所办理业务,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

第十条  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擅自开启中心相关设备,如有损坏要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场内严禁聚众、滋事,对干扰秩序不听劝阻的,工作人员将劝其退场。

第十二条  妥善保管个人物品,遇有特殊情况时,及时向中心工作人员反映解决。

第十三条  凡不执行上述规定,影响交易场所秩序,造成一定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或单位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