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全力支持和保障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交易活动。我中心研究起草了《做好新冠疫情防控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坚决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疫情防控工作部署要求,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序开展,保障经济平稳运行,同时继续做好交易信息汇集和发布服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降低市场主体信息获取成本,助力市场主体充分、有序参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市、县两级交易平台疫情防控。按时做好办公室、开标室、评标室通风换气,每天开窗换气两次以上,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公共区域要定期喷洒消杀;及时打扫办公室卫生,重点对办公桌台面、电脑键盘、照明开关等经常接触部位进行定期消杀。加强进出人员登记。优化办事流程,能在网上办理的网上办理,能一次办结的一次办结,尽量减少来访次数,确需进入办公区的来访人员,需凭有效身份证件登记,经受访人员同意并检测体温无异常后,方可佩戴口罩进入;体温检测发现异常情况时,第一时间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二)加大防控宣传力度。利用市、县网站平台、中心大厅显示屏及各类媒体等渠道,播放中央、省、市疫情防控视频和宣传手册,普及防控知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及时播放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全市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情况,科学认识疫情,消除恐慌心理。加强对疫情防控期间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新要求新做法的宣传,确保各交易主体第一时间了解行业动态,做好交易项目的组织和响应工作。对确需发布暂停公告或延期的交易活动,应及时向各方交易主体做好解释说明,争取交易主体对平台服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三)提供政策支持开启绿色通道。为确保相关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及时供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启疫情防控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采购绿色通道的通知》(鲁财采〔2020〕2号)等要求,相关部门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不需进入平台进行交易,无须编制政府采购预算,须履行进口产品审批,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流程,确保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及时供应,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全力支持和保障招投标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特别对于涉及重点项目、城市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以及企业生产经营急需的项目,开通“绿色通道”服务,创新方式方法,确保交易项目依法规范、及时有序进行。
(四)全力做好交易活动保障。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动态调整工作安排,有序恢复交易活动。畅通电话、网络等咨询渠道,方便交易主体业务咨询和办理,保障服务不断档。全面做好在线办理服务事项,进场交易登记、场地预约、招标信息发布、保证金代收代退等工作网上办理,CA数字证书办理延续以往做法,继续提供网上办理、邮寄服务,无需招标(采购)人、中介代理机构、投标企业等交易主体到达现场办理;现阶段市、县两级交易项目已实现通过电子招标公告(文件)发布,如有项目需要投标人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应允许可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
(五)全力全速推动系统优化。加快不见面开标系统的开发和运用,力争在3月初启用不见面开标系统,实现市、县两级平台进场交易项目不见面投标、不见面开标,降低现场投标、开标带来的人员聚集风险;加快远程异地评审系统的开发,尽快实现远程异地评标,减少评标人员聚集,实现评审专家资源共享;全力推动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实现发布招标公告公示、下载招标文件、提交投标文件、开标、评标、异议澄清补正、中标通知书发放、合同签订、文件归档等全流程电子化。
(六)大力优化投标担保方式。推广使用保险、保函替代涉企保证金,鼓励投标人选择电子保函参与交易活动。招标文件中允许投标人采用投标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和履约担保,其中,保险、保函类可选择电子保函或纸质保函。依托我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电子保函系统,做好与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的业务对接,鼓励投标人在线选择保险公司、银行、担保公司等机构开具电子保函,可实现电子保函在线提交、在线查核,采用纸质保函的,可在投标环节通过系统上传纸质保函扫描件,并在开标环节网上公示,接受所有投标人的监督。凡采用投标保证金的,要继续做好线上缴退业务,做到退付效率再提高,尽快实现系统自动退付保证金。
(七)保证招标项目竞争度和投标质量。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开标评标活动的招标项目,指导招标人通过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公告等适当方式另行通知招投标活动时间。引导招标人依法、合理设定招标文件公告、投标文件提交等时限,以便投标人做好投标准备。保证异议、投诉渠道畅通,确保投标人可线上、线下多渠道提起异议和投诉,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