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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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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合作协议
发包方名称: 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名称: 桐乡乌镇古镇联盟景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470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31 15:46:46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合作协议
发包方名称: 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名称: 桐乡乌镇古镇联盟景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470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31 15:46:46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合作协议
发包方名称: 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名称: 桐乡乌镇古镇联盟景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470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31 15:46:46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合作协议
发包方名称: 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名称: 桐乡乌镇古镇联盟景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470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31 15:46:46
合同期限: 1
备注:
合同名称: 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合作协议
发包方名称: 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承包方名称: 桐乡乌镇古镇联盟景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人民币:14470000.000000
签约时间: 2020/12/31 15:46:46
合同期限: 1
备注:

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合作协议

 

甲方(委托方):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5

法定代表人:仲伟光

项目联系人:仲伟光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经济开发区泰康街5

电话:0537-8656019

传真:0537-8656019

电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桐乡乌镇古镇联盟景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住所地:桐乡市乌镇镇西栅灵水街28号内

法定代表人:陈向宏

项目负责人:吴晓雪

项目联系人:吴晓雪

通讯地址:桐乡市乌镇镇西栅灵水街28号内

电话:0573-88731913

传真:0573-88731913

电子信箱:   

 

为更好地协调和推动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开发,甲方拟委托乙方对南阳古镇全域的区域环境及整体旅游现状发展情况进行系统考察与分析,以地块内实际情况为基础,就南阳古镇开发寻求可操作性强的改造实施方案,乙方接受委托并进行此项研究开发工作。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合作项目名称: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项目;

2、项目位置:

3、项目用地面积:约3000000平方米,300公顷(最终以实际规划红线面积为准,建议项目红线见附件)。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项目任务的要求如下:

1、技术目标:

系统考察南阳镇全域的区域环境及整体旅游现状发展情况,以地块内实际情况为基础,思考和探索区域的旅游发展整体定位、功能定位、业态研究、景观构思、重要节点构思等,寻求制定可操作性强的改造实施方案。

2.技术内容与要求:

乙方向甲方提供设计服务内容为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

乙方提交的最终成果内容应包括规划文本和相关技术图件;成果要结合南阳镇实际和乡村旅游发展新趋势,在新理念、新技术进行大胆创新和突破。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工作:

第一,制定宏观的旅游开发模式,分步阐述每一阶段的重点工作,要做到总体规划可落地实施。

第二,对微山县南阳镇的开发建设背景及区域空间环境进行分析;

第三,对微山湖生态资源、人文资源、旅游资源的开发现状进行调查和分析;

第四,对现状区域周边的旅游市场进行调查分析;

第五,提出南阳古城的总体发展思路、发展目标和主要措施;

第六,规划设计开放式度假村落的空间结构、功能分区、交通组织、方案布局、业态布局、空间景观营造等;

第七,策划南阳古镇的游览路线及旅游项目等;

第八,研究制定南阳古城在发展旅游业的同时带动村民增收致富的方法措施;

第九,制定本项目的投资及近远期建设计划;

第十,提出本项目建设运营中的管理意见。

3、前述技术内容为本合同项目的原则性表述,具体呈现内容以乙方最终提交甲方的成果为准。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按下列进度协同推进本合同约定的项目任务:

1、甲乙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历日内确认甲方需提交的项目技术资料清单内容,甲方在20日历日内向乙方提交项目技术资料。

2、乙方在签订合同后的10日历日内完成书面的工作计划方案,并提交甲方审阅,甲方在审阅后5日历日内提出修改思路。

3、乙方在接到甲方大纲修改思路后的15日历日内完成项目现场调研。

4、乙方在完成项目现场调研后的40日历日内完成项目初稿,并提交甲方审阅,甲方在审阅后10日历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5、乙方在接到甲方初稿修改意见后40日历日内完成并提交项目修改稿。

 

第四条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及协作事项如下:

1、甲方除应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交项目技术资料清单外,尚需安排人员陪同乙方对南阳古镇进行实地走访及调研。若甲方无法按时提供该清单涉及的材料,则乙方完成对应工作的截止时间同步顺延。

    2、其他协作事项。

    3、本合同履行完毕后,甲方提供的上述技术资料按以下方式处理:

√】乙方归还给资料提供方。【】乙方自行将资料销毁。【】乙方保留存档。

 

第五条  合同价款

1、本合同设计服务费由规划费用及生物调研费用两部分组成,其中规划费用计价方式为按照项目用地面积计费,单价为 4.8 元/㎡,费用总额约为人民币壹仟肆佰肆拾万元整(¥14400000.00元),最终按实测面积计价;生物调研费用为柒万元整(¥70000.00元),共计壹仟肆佰肆拾柒万元整(¥14470000.00元),本合同费用包含税金(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增值税金额为¥13650943元(人民币壹仟叁佰陆拾伍万零玖佰肆拾叁元整)。

2、甲方分三期以货币形式将相关费用按时支付给乙方指定银行账户,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付款计划如下:


 

付款批次

付款比例(%

金额(万元)

结算期限说明

1

30

434.1

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

2

50

723.5

提交初稿后15日内支付

3

20

289.4

通过验收评审后15日内支付

 

3、乙方指定收款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桐乡市乌镇支行

账户名称:桐乡乌镇古镇联盟景区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9371201040009545

 

第六条 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清单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

2)甲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变更委托项目规模、条件等重要技术信息或因提交的技术资料内容错误,或所提交资料需作较大幅度的内容修改,导致乙方相关工作被迫返工或延期完成时,乙方可豁免相关违约责任,双方另行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约定其它解决方案。

3)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约定时间提前提供相关工作成果或服务内容时,须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的工作周期。

4)甲方负责审定评估乙方按本合同及另行约定方案(如有)提交的工作成果。

5)因甲方本项目工作需要,乙方人员可按本合同约定的项目服务内容,配合甲方参与诸如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等各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因此产生的办公及差旅费用由甲方另行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担本合同项目内容之外的其它工作服务,须另行支付费用。

7微山县南阳古镇旅游总体策划产生的设计费,资金由山东微山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拨付至济宁南四湖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南四湖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微山县南阳古镇项目公司,负责具体实施并办理相关后期手续。

2、乙方责任

1)乙方应根据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严格遵守在本合同及附件(若有)与甲方约定的技术内容、时间及材料份数约定,向甲方提供与之匹配的服务,并对提交的文件质量负责。

2)乙方有责任修改或弥补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文件的遗漏和错误。

3)乙方在依照本合同约定提供对应工作和服务内容后,对甲方因参加有关上级机构审查发现的不超出本合同原约定范围的调整内容应进行必要的补充服务。

4)根据本合同项目进展情况和分阶段的工作计划需求,若甲方要求乙方业务人员提供现场服务,乙方应予以配合,相关费用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方案。

5)乙方在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参与本合同项目的其他单位(如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若有)充分配合和协调,包括但不限于参加处理有关工作涉及的具体问题研讨及验收会议等,以协调各方充分理解本合同项目方案的意图和效果。

 

第七条 乙方团队人员

1、乙方指派项目负责人连宥融,电话15888301519,邮箱939138633@qq.com

2、乙方应当对其全部参加工作人员及专家顾问的行为负责。

 

第八条 成果交接及验收

1、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目的对应技术服务,并向甲方交付工作成果:

2、甲方指派成果接收人:       电话:           邮箱              

3、乙方按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技术服务内容及成果均应满足以下要求:

√】材料内容完整,文件装订不存在瑕疵。

√】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所在省市区的地方标准、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

√】符合本合同及本合同附件(若有)的相应规定并符合甲方相关要求。

√】符合双方已共同确认的阶段性成果。

√】通过甲方组织的相关政府部门开展的审批验收。

4、乙方向甲方接收人提交相关成果文件的同时,应随附清单以便双方核查,甲方接收人或委托人进行书面签收。

5、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超出前述约定数量范围的工作成果资料,则超出部分产生的费用成本由甲方另行承担。

 

第九条 转让与外包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目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工作转让第三方承担,也不得外包本合同项目的相关工作给予第三方。但乙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工作部分或全部工作转交由乙方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其他主体完成的情况下,可无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  合同变更

1、任意一方因己方重大事项或外部不可抗力的因素,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另一方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2、对因合同变更造成的费用成本增加,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另行确定。

 

第十一条  保密义务

1、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提供的资料及文件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

2、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价款金额和批次日期向乙方支付相关服务费用。除不可抗力及乙方违约外,甲方逾期付款的,每迟延 30 日,应向乙方支付逾期未付款 5%的违约金,但前述违约金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价款总额水平。

2、乙方对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乙方错误造成技术服务项目的质量事故或损失,乙方在30个工作日内负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补救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向乙方追回已付款项。

3、由于乙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或成果的完成及交付时间,每延误 30日,应减收本合同项目尚未实际付款到账费用总额的 5%;乙方若迟延前述约定时间超过 60 日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解除前已产生的违约金。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

1、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全部解除。

2、合同解除后,任意一方仍有权要求另一方按本合同约定承担已发生的经济损失及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不可抗力

1、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则履行该责任义务的时间应该相应顺延,延长的时间应等于被该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时间。

2、声称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义务的一方应采取适当措施,减小或消除该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并尽量在尽可能最短的时间内恢复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对义务的履行。

3、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则任何一方不应因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义务对另一方所蒙受的任何损害、费用增加或损失承担责任,并且该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不应被视为违反本合同约定。但是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其它义务和履行时间不受此影响。

4、若不可抗力事件持续超过 3 个月,任何一方可向相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5、以下列出的事件或情况应视为不可抗力事件:

1)战争、骚乱、爆炸、水灾、火灾或自然灾害。

2)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构或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法令、规例、限制令、禁制令或其它具法律约束力的文档。

 

第十五条  争议解决

1、双方因本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

2、若协商无果,双方同意向本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微山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六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在双方签署盖章后即刻生效,一式捌份,甲方肆份,乙方肆份。

 

         第十七条  其它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