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GF-2012-0202)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微山县第三人民医院 监理人(全称):山东齐鲁城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微山县第三人民医院应急医疗救治院区项目(监理) 2. 工程地点:微山县欢城驻地 3.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18000平方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总投资约9800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或委托书; 3. 投标文件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驻地监理工程师: 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张尊勇 注册证号: 00539657 五、签约酬金 (人民币) 签约酬金(大写):伍拾玖万捌仟元整(598000.00元) 其中包括:施工图纸所涵盖的工程内容。 1. 监理酬金:伍拾玖万捌仟元整(598000.00元) 2. 相关服务酬金: 无 其中: (1)勘察阶段服务酬金: 无 (2)设计阶段服务酬金: 无 (3)保修阶段服务酬金: 无 (4)其他相关服务酬金: 无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至保修期满之日截止。 2. 相关服务期限:无 (1)勘察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2)设计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3)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4)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2021 年 07 月 16 日 2. 订立地点:微山县第三人民医院办公室 3. 本合同一式八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四 份。 4. 其他单位存档: 建设主管部门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住所: 住所:济宁市洸河路22号新闻 大厦11楼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72000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 账号: 账号:15498101040009628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2653396 、2607980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jnjsj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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