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2019—0002) 合同编号: 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微山县赵庙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全称):山东大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微山县赵庙镇水厂新建工程
2.工程地点:微山县赵庙镇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关于微山县城乡供水提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微审批字【2021】46号)。
4.资金来源:上级专项资金及地方专项债券资金。
5.工程内容:微山县赵庙镇水厂新建工程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内容,具体详见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9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柒佰伍拾贰万陆仟捌佰捌拾捌元陆角肆分(¥7526888.64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人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承包人项目经理:马全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微山县赵庙镇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副本六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