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业务学习是指面向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为提高理论水平、业务能力和操作服务技能所进行的教育、指导和培训。
第二条 业务学习内容主要包括法律法规知识、公共资源交易分专项知识、业务操作流程、信息技术应用等,具体由中心领导安排。
第三条 学习形式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以个人自学为主,集中学习为辅。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安排学习。业务学习内容要突出“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对中心组织的各种业务学习,凡无特殊情况或未经领导批准者,一律都要参加学习。对无故不参加学习的,要说明原因,并自学集中学习内容。各科室确因工作繁忙,规定时间内未开展业务学习的,要利用非工作时间补上,每人要做好学习笔记,写好学习心得,努力提高学习效果。
第五条 业务学习情况作为年终考评、评先、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六条 鼓励、支持自学成才,鼓励广大干部职工参加与专业对口的函授学习和自学考试。
第七条 不乱办班乱考察。单位培训、考察计划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批;不到旅游景区开会办班、学习考察;不参加与工作无关的各种培训班、研讨班;在外学习考察期间,一律不住高档宾馆。
第八条 不借学习之名变相旅游。不借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组织本中心职工公款旅游;不接受有关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或度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