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计算机系统和
数据资料备份存储管理规定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数据备份和系统运维工作,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和硬件设备安全稳定运行,妥善保存各类交易数据,制定本规定。
一、正式使用的应用系统、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网络系统等数据库系统,业务数据和视频监控资料必须定期进行有效备份且具备可复原性。
二、根据计算机系统和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由中心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三、业务数据和视频监控资料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
四、业务数据和视频监控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五、备份介质要根据其存储数据的最高密级,确定介质密级,涉密介质和普通介质应分别管理,涉密介质按照密级纸质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审批、收发、传递、存放,并由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存储过涉密信息的媒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相关介质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单位及时消磁、销毁。涉密介质遗失,应立即向本单位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并组织查处。
六、备份人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记录数据备份情况,以备后查。
七、经中心领导批准,信息技术人员核实,定期对过期数据进行处理,保障系统运作效率。
八、备份介质要集中和异地保存,按照各系统规定的保存期限存放,条件具备时移送档案部门保存。
九、定期进行系统和备份数据恢复测试,测试应在测试环境下进行,严禁在正式使用的系统中进行恢复测试。
十、恢复测试内容包括备份数据恢复、系统恢复、故障排除等内容。如果发现不能恢复的数据,则需要及时进行检查,确保备份数据的有效性。
十一、一旦发生系统故障或数据破坏等情况,要由相关的管理员进行备份数据的恢复,迅速恢复系统,确保系统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