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济建建字[2013]27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市政建设局,北湖度假区建设局,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认真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为业主提供了专业的招标投标咨询服务,有力地促进了全市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是在招标代理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意识不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代理项目组人员实际不到位;招标代理质量不高、代理行为不规范;出借、挂靠招标代理资质等现象时有发生。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招标代理专职人员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提升代理水平,确保代理质量,切实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必须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的规定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并在证书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无证和越级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严禁招标代理机构出借、转让资格证书;严禁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资质挂靠。各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招标人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二、外地招标代理机构进入济宁市承揽招标代理业务的,应按照《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3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管理的通知》(济建[2007]13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招字[2012]8号)等规定,办理进济注册登记,取得《外地企业进入济宁市建筑市场注册登记证》。拟在分支机构执业的本机构聘用的中级以上职称的专职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应不少于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其中造价师不少于1人。
三、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业务前,应与招标人签订《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GF-2005-0215)》,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合同填写应完备,合同中必须明确收费标准,该标准须符合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的规定,具体收费额由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委托人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严禁为承揽业务恶意压价竞争。
四、招标代理业务事项应由专职人员承担。外地进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执业人员必须与进济登记备案人员一致。外地进济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必须是招标代理机构的本机构人员,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调整和变动。专职人员确需调整的,调整总数不得超过30%,且调整后的专职人员资格和数量应仍然能满足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五、招标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应成立项目组,每个项目组不得少于3个专职人员,项目组组长必须有中级专职人员担任。招标代理中级专职人员,最多可以同时担任3个项目组的组长。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答疑文件)备案、主持开评标活动应由项目组组长负责;其他专职人员可以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的辅助工作。
六、招标代理专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管理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分支机构)的专职人员应按照《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从业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山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专职人员从业证》(简称《从业证书》,《从业证书》为IC卡)。在招标备案审查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核验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的《从业证书》,无《从业证书》或借用他人证书的,一律不予备案。
七、招标代理机构在向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办理招标核准时除提交工程招标所需材料外,还应附以下材料:(一)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二)委托代理合同;(三)项目组专职人员名单、专职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从业证书、执业注册证书、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纳证明等;(四)其他相关材料。
八、实行网上发布并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原则收取招标文件编制成本,由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现场收取。
九、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的招标文件与书面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应当保持书面招标文件原始正本的完好。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原始正本与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的电子文本的一致性负责。
十、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专职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完成招标代理具体事项;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十一、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根据招标投标相关管理规定及本通知要求,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动态监管力度。对于未按规定办理的,不予进行招标备案,并严格查处招标代理行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