泗水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机构入围项目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省网:SDGP370831202102000024市网:SSBM-2021-S0005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泗水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机构入围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1-4-13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泗水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机构入围项目磋商文件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中7、报价说明:更正前内容:本次招标设预算控制价:1、维修材料加价率招标控制价为 13 %(除税);供应商所报的维修材料加价率须≤ 13 %,若所报的维修材料加价率> 13 %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维修工时定额请参照“山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2006 年 1 月版)”,但维修工时单价不得低于 16 元(除税),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补充更正后内容:本次招标设预算控制价:1、维修材料加价率招标控制价为 13 %(除税);供应商所报的维修材料加价率须≤ 13 %,若所报的维修材料加价率> 13 %的,按无效投标处理。2、维修工时定额请参照“山东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2006 年 1 月版)”,但维修工时单价不得低于 16 元(除税),否则按无效报价处理。
报价次数:本次采购项目分为第一次公开报价和第二次最终报价;
采购人不接受任何备选方案,只允许一个报价;
供应商报价遗漏的任何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
注:为保证采购项目顺利进行,二次报价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安排专人负责最终报价,登录系统随时关注系统最终报价提醒和电话短信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上传最终报价的视为不参与最终报价。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四、响应文件的编制 更正前内容:
8.报价
8.1 响应报价将在不见面开标仪式时公开,本项目采用报价文件电子文档投标方式,报价文件电子文档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导致无法评审的为无效报价,不予评审。
8.2凡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均应签字盖章。
更正后内容:
8.报价
8.1本次报价为两轮报价,公开报价和最终报价。两次报价均不得超过项目预算金额,供应商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终报价。本次报价包含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一切不可预见的费用,以及完成本项目的所有费用。供应商登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泗水分中心官网系统点击二次报价。最终报价必须在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前以电子形式报价。最终报价截止时间后系统公开所有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在最后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再进行报价、补充、修改、撤回最终响应文件。因网站遭黑客、病毒攻击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最终报价的,本项目暂停采购。
8.2 报价币种:人民币。
8.3 供应商在报价时只能提供一个方案,且此方案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8.4 响应报价将在不见面开标仪式时公开,响应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如果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应以电子显示系统显示出的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如果单价汇总金额与总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8.5 本项目为交钥匙项目,供应商的总报价为含税全包价,报价含完全达到采购文件要求所需的一切费用均应包含在内,超出控制价将视为无效报价。
8.6供应商免费提供的项目,应先填写该项目的实际价格,并注明免费。此项不计入总报价,磋商报价有优惠的,请将优惠一并折入设备价格,本项目不接收磋商报价以外的价格、赠与优惠。
8.7本项目最终报价为含税报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
8.8本项目采用报价文件电子文档投标方式,报价文件电子文档与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不符,导致无法评审的为无效报价,不予评审。(三)、泗水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机构入围项目磋商文件 第二章 六、公开开标中15.3.2评审方法后增加以下内容:
3、磋商
3.1、磋商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3.2 最终报价
(1)磋商小组确定最后报价截止时间。
(2)供应商登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泗水分中心管网系统点击二次报价。
(3)最后报价必须在最后报价截止时间前以电子形式报价。
(4)最后报价截止时间后系统公开所有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5)在最后报价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再进行报价、补充、修改、撤回最终报价文件。
(6)如有中间报价,按照最后报价条款执行。
(7)因网站遭黑客、病毒攻击或其他不可抗力而无法最后报价的,本项目暂停采购。
(8)供应商应及时关注最终报价情况,按时上传最终报价。
4.详细评审
(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竞争性磋商小组采用百分制打分方式依次对各供应商进行综合评审,并按综合得分排序。经竞争性磋商小组认定为低于成本价或恶意竞争的除外。
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具体评审办法详见“第六章 评分标准”。
(2)磋商小组依据采购文件,对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采购人提出评标报告,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入围候选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内确定入围供应商,并按规定公告成交结果。如入围供应商放弃成交、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依据国家、省相关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入围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入围供应商,也可以重新组织相应的政府采购活动。
排
4.4 特殊情况下的磋商方法
磋商小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供应商名次。总分相同的,按报价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若总分和报价得分都相同,按资信文件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若总分和报价得分、资信文件分值都相同,按技术文件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序;若总分和报价得分、资信文件、技术文件分值都相同,磋商小组按照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列顺序。如出现供应商达不到法定要求数量、均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全部落标、串通投标以及供应商互相诋毁,导致竞争性磋商小组无法磋商或供应商报价均不满足项目预算金额时,竞争性磋商小组有权停止招标,否决所有投标,采购人有权改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各供应商响应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进行评审。
<1>小微企业价格折减
1)、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印发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如供应商是小
微企业则该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得分按以下标准进行价格扣除后再按“评分标准”公式进行计算。
凡参加此次响应的小型和微型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或者提供其他小型、微型企业制造产品,则该产品报价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1)供应商是小微企业;
(2)所投产品制造商是小微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时,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以下材料的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出台的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文件。
<2>监狱企业价格折减
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依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评审中给予10%价格扣除。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折减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依据《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文件,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原件的扫描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注:同一供应商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不重复享受。
〈4〉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属于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的规定执行。 为了落实鲁财采〔2019〕39 号文件,落实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将根据供应商投报产品情况给予适当价格折减:
<1>对于优先采购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供应商在报价时必须对属于优先采购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定。
(注:①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环境标志产品部分扣除只对属于非强制类产品进行扣除,强制类产品不给予扣除;②同一产品既属于节能产品又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不重复价格折减; ③若同一合同包内的节能(非强制)、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报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不给予扣除。获得上述认证的产品在响应文件中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更正日期:2021年4月19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泗水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泗水县行政中心2楼
联系人: 张 峰 电话:1575375201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天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济宁市翠都国际c座11楼
联系人:陈雪 电话:18162055001
项目联系方式
联系人:陈雪
电话:18162055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