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汽车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就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汽车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欢迎在中国境内注册并符合本次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单位前来报价,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信息
1、项目名称: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汽车采购项目
2、项目编号:RCCG-2018-0498
3、采 购 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4、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广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5、项目说明:本项目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汽车采购项目,需采购MPV1辆。具体内容详见磋商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
6、包号划分:本项目共1个包。
7、资金来源:财政投资
8、预算金额:25万元。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供应商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3、供应商须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生产厂家或经销商,经销商须有正规的供货渠道,在济宁境内具有厂家授权的4S店服务机构,以便于提供服务;
4、一个供应商只能提交一个报价文件。如果供应商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国有控股公司除外)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报价:
4.1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4.2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4.3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6、截止到开标当日,供应商(含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未被各地人民法院、税务等国家行政机关列入失信名单或诚信黑榜(报价单位不必提供证明);
7、供应商近三年存在行贿犯罪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资格审查方式:资格后审。
三、磋商文件的获取
1、报名和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间: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8日(北京时间)
网上报名(须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index.jsp)、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nggzyjy.gov.cn)同时报名,否则拒绝其报价)。
3、磋商文件获取方式:网上下载(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index.jsp)、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nggzyjy.gov.cn)都可下载)。
4、采购文件售价300元/份,递交纸制响应文件时缴纳,售后不退。
四、递交纸质报价文件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11月13日9时00分–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任城分中心开标一室(任城大道与琵琶山北路交汇处任城区科技中心南馆二楼)
五、报价文件解密时间及地点
解密时间:2018年11月13日9时30分之后 (北京时间)
解密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任城分中心开标一室(任城大道与琵琶山北路交汇处,任城科技中心南馆二楼)
六、公开报价时间及地点
时间:2018年11月13日9时30分(北京时间)
地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任城分中心开标一室(任城大道与琵琶山北路交汇处任城区科技中心南馆二楼)
七、未尽事宜或须澄清的内容请联系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采 购 人: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联 系 人:林科长 联系电话:13791787277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广泰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济宁市海关路18号四号楼
联 系 人:戴义宇 联系电话:13280033233
八、重要说明
各供应商在网上报名前须办理企业网上注册手续(供应商须在同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办理注册手续)。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注册时,具体程序点击“供应商注册”;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注册时,具体程序详见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窗口右侧《企业注册流程》。
磋商文件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index.jsp)、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nggzyjy.gov.cn))同时发布,视作已发放给所有供应商(发布时间即为发出磋商文件的时间),请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下载磋商文件。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本项目如有必要澄清和修改需要发布更正公告的,将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及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时发布。请各潜在供应商及时关注相关信息。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变更公告一旦发布即视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
本磋商公告在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ndong.gov.cn/sdgp2017/site/index.jsp)、济宁市任城区公共资源交易网(www.jnggzyjy.gov.cn))同时发布。请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在两个网站上报名,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2018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