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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中医药学校法律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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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阜中医药学校法律服务采购
曲阜中医药学校(甲方)因管理和依法经营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乙方)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一、乙方接受甲方聘请,指派付两名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并每年为甲方免费进行至少一次的普法教育(课)。
二、依照《律师法》第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顾问律师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办理如下事务:
1、为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2、草拟、修改、审查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办理甲方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事务,与当事人交涉,代送通知等;
4、代理甲方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5、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协议书。
三、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1、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了解甲方在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2、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便利。
四、乙方指派的顾问律师,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及时承办甲方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
五、依照《律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甲方付给乙方法律顾问服务费每年人民币贰万整(小写:20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支付50%: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法律顾问服务费,自合同签订后六个月内再付剩余50%: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法律顾问服务费。
六、顾问律师代理甲方参与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的酬金,参照《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法律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17)70号】规定减半收取,在办理委托手续时交纳。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期间的差旅费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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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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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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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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