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工程开竣工时间、工程设计变更、已完合格工程量、工程合同价格和工期顺延的审批、签证权;
(2).参与工程质量、施工安全、投资、进度的管理及各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
(3).参与分部分项、隐敝工程验收,主持工程竣工验收;
(4).审核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和确认工程结算款。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完成施工现场路电通。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完成。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完成。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3日内。
(8)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保证担保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保证担保: 无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3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工程竣工30日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3)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
5)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市政、给水、电力、消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6)承包人在施工前,必须全面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
7)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本工程必要的办公条件。
8)向监理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临时办公室。
9)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办理。
10)施工场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场地清洁卫生、文明施工。
3.2 项目负责人
3.2.1 项目负责人:
姓 名:杨防震
身份证号:37082819761020033X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0811348;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17)0800371
关于项目负责人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项目负责人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执行发包人在本项目现场有关管理规定。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分包任何工程。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直到交付使用之日止。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提供发包人指定的临时办公室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靳卫东
姓 名:靳卫东
职 务:总监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37011429
联系电话:13863722653
电子信箱: / ;
通信地址: 金乡县城金司北段东侧 /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规定执行。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质量标准:达到合格标准。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满足有关安全文明施工达标要求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1)专业性较强的专项工程安全施工组织设计;(2)安全技术措施(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4)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作业等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批复的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应根据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进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施工组织设计收到后3个工作日 。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日内完成。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提交施工进度计划时提交 。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日期之前完成。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3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承担补偿和损失的合理费用。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100元 ,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0.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和有关规定。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连续暴雨(按气象规定)3天以上(含3天);
(2) 六级以上大风 。
(3)日气温超过38℃的高温大于3天 ,日气温低于-20℃的严寒大于3天
(4)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日降雪量大于10mm以上)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指派专人参加清点、验收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按发包人要求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工程需要配置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工程需要配置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工程需要提供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范围限工程施工合同承包范围包括的工程内容;变更内容的其他情形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10.2变更权
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根据发包人授权,行使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权力。
10.3变更程序
监理人在行使变更签证时,凡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须经发包人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同意,签证的文件应达到以下要求:
1.签证文件应有变更草图、示意图和文字说明,避免单纯的文字形式。
2.签证须有事实、工程量。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人、材、机消耗量,人工费、材料、机械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和取费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不调整。
11.2 合同价格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合同价包括为完成项目所需全部费用,图纸设计缺陷不影响报价的完整性。当设计或清单描述低于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同期同类工程建设标准时,实际施工以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同期同类工程建设标准为准;当设计或清单描述高于工程竣工验收规范、同期同类工程建设标准时,实际施工以设计或清单描述为准。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 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 承包人未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 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发包人因设计变更及新增工程项目而导致工程量增减的变化,在工程结算时根据施工设计图和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发包人工程师和审计单位批准、并已按工程设计变更完成的合格工程调整价款。
调整的工程量及综合单价按下列办法确定:
1)当报价中有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按该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2)当报价中无对应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参照报价中类似项目报价确定调整。
3)当报价中无类似分部分项工程名称时,结算按投标时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和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人工、材料、机械单价和取费费率按中标人的投标价格编制预算,编制的预算经由审计部门审定后确认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工程形象进度目标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完成工程形象进度目标计工程量。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审计部门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1 付款周期:根据工程进度及资金到位情况付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付款,最高可累计付至合同金额的70%,工程结算审计后累计付至审定金额的97%,审定金额的3%待工程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每次为财政资金到位后支付。
12.4.1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后符合移交条件移交,即进入保修期。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56天內。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天内,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工付款申请单自监理人签收之日起14日内完成核查。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自竣工付款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双方协商解决 。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28日內,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最终结清申请单发包人自签收之日起28日内批复,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自最终结清证书签发后28天内,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2个月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扣留。工程项目竣工后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后一次性付清。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15.4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工程分别执行国家统一标准的保修期。保修内容:为承包人施工的项目。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24小时内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3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顺延相应工期。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详见合同其他条款。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台风、洪水、旱灾、高温天气、暴雨、暴风雪、冰雹等。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是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金乡县 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