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2019—0002) 合同编号: 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金乡沙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济宁华龙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招标,双方就 金乡县食品园区大蒜污水管网工程(崇文大道、惠民路、金砀路) 施工项目(二次)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乡县食品园区大蒜污水管网工程(崇文大道、惠民路、金砀路)施工项目(二次) 。
2.工程地点:金乡县食品园区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金行审批复[2019]24号 。
4.资金来源:园区自筹资金 。
5.工程内容:主要内容包括管网工程、拆除路面等工程,工程量清单及图纸详见招标文件。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所包括的全部施工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0年11月19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0年12月18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3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陆佰壹拾贰万柒仟叁佰零壹元玖角贰分 (¥6127301.92元)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常立建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工程款支付
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款的70%;经审计部门审计完成后,在2年内付清工程款。
十、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工程设计变更,即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
(2)由非施工方因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3)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4)材料与设备的增减、使用。
(5)无价材料价格及暂估价的签证。
(6)工程量与工程费用的增减。
(7)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他实质性变更。
(8)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10.2变更估价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图纸的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会同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向设计单位发书面函,设计人出具变更图纸,承包人出具预算文件,进行变更审批盖章后生效。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但有主材价,应由承包人依据《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以及相关规定,并按照承包人投标书中的人、材、机价格重新形成综合单价,该价格经甲方确认后方可报审计,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
十一、.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是 。
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人工费不予调整。
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结算价款的。主要包含钢筋、水泥、砖、砂、碎石。调整原则:当施工期主要材料的信息价加权平均价格变动幅度大于5%时,主要材料单价调整。主要材料价格=预算材料价*[1+(施工期信息价加权平均价格-预算报价同期的信息价)/预算报价同期的信息价-5%]。
十二、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已计入综合单价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工程变更 。
十三、工程质量
1、材料到场后必须经监理、甲方验收合格方可使用。所用材料及配套设施材料规格符合工程要求并有相应质量合格证。
2、施工过程中,乙方必须服从监理、甲方的监督检查和质量管理。
十四、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坑距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2.承包人违约
因承包人原因质量达不到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质量标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向发包人赔偿本工程项目总造价5%的违约金。如承包人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发包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7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完善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损失均有承包人负责。
十五、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六、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七、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叁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91370811165924797W
地 址: 地 址:济宁市建设路11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2720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艾建华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王志
电 话: 电 话:0537-2257156
传 真: 传 真:0537-2257156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923058308@qq.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行济宁古槐路支行
账 号: 账 号:37001683808050002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