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杭西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电梯设备采购、安装合同
项目名称: 城投•绿郡诚园电梯采购及安装项目
项目地址: 金乡县金珠路南侧,奎星路东侧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金乡城建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绿郡诚园分公司 单位名称:济宁杭西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金乡县金珠路与文化路交叉口南侧 地址:济宁市任城区供销路29号樱花五金小区
电话: 0537-8778888 电话:0537-2208577
传真: 传真:
邮编: 272200 邮编: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乡文峰路支行 开户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支行
注册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注册号或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370828MA3QW9AF19 91370811MA3D9NW69Q
甲方盖章处: 乙方盖章处:
法人代表人(签章) : 法人代表人(签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特别声明:
1. 乙方上述开户银行及银行帐号为乙方指定唯一帐户,甲方所付款项均应汇入该帐户。
任何支付行为不直接支付该帐户的,均不认为乙方授权。
2.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的“□”内划“Ö”,未选请在该项前的“□”内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依据甲方本工程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采购乙方电梯事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
楼号 | 梯号 | 型号 | 层/站/门 | 载重kg/速度m/s | 设备单价 (元/台) | 安装单价 (元/台) | 单价合计 (元/台) | 数量 | 总价合计 (元) |
1# | DT1~DT2 | XO-CONIII | 11/11/11 | 1000/1.75 | 103100 | 65200 | 168300 | 2 | 336600 |
DT3 | XO-CONIII | 10/10/10 | 1000/1.75 | 100700 | 64200 | 164900 | 1 | 164900 |
2# | DT4~DT5 | XO-CONIII | 10/10/10 | 1000/1.75 | 100700 | 64200 | 164900 | 2 | 329800 |
3#5# | DT6~DT9 | XO-CONIII | 19/19/19 | 1000/1.75 | 123500 | 70200 | 193700 | 4 | 774800 |
DT10~DT13 | XO-CONIII | 19/19/19 | 1000/1.75 | 125800 | 70200 | 196000 | 4 | 784000 |
6A# | DT14~DT15 | XO-CONIII | 13/13/13 | 1000/1.75 | 108200 | 66200 | 174400 | 2 | 348800 |
6B# | DT16~DT17 | XO-GMEIII | 9/9/9 | 1000/1.75 | 118500 | 65200 | 183700 | 2 | 367400 |
7# | DT18~DT19 | XO-CONIII | 20/20/20 | 1000/1.75 | 126000 | 71200 | 197200 | 2 | 394400 |
DT20 | XO-CONIII | 20/20/20 | 1000/1.75 | 128300 | 71200 | 199500 | 1 | 199500 |
8#9# | DT21~DT24 | XO-CONIII | 13/13/13 | 1000/1.75 | 108200 | 66200 | 174400 | 4 | 697600 |
12#15# | DT25~DT28 | XO-CONIII | 12/12/12 | 1000/1.75 | 105700 | 65700 | 171400 | 4 | 685600 |
13# | DT29~DT30 | XO-CONIII | 12/12/12 | 1000/1.75 | 105700 | 65700 | 171400 | 2 | 342800 |
17#19# | DT31~DT34 | XO-GMEIII | 6/6/6 | 1000/1.75 | 108200 | 64200 | 172400 | 4 | 689600 |
18# | DT35~DT36 | XO-GMEIII | 7/7/7 | 1000/1.75 | 111500 | 64200 | 175700 | 2 | 351400 |
10# | DT37~DT39 | XO-CONIII | 19/19/19 | 1000/1.75 | 123500 | 70200 | 193700 | 3 | 581100 |
DT40~DT42 | XO-CONIII | 19/19/19 | 1000/1.75 | 125800 | 70200 | 196000 | 3 | 588000 |
11#16# | DT43~DT46 | XO-CONIII | 23/23/23 | 1000/1.75 | 133600 | 74300 | 207900 | 4 | 831600 |
DT47~DT48 | XO-CONIII | 23/23/23 | 1000/1.75 | 135800 | 74300 | 210100 | 2 | 420200 |
20#21# | DT49~DT50 | XO-CONIII | 24/24/24 | 1000/1.75 | 136100 | 75500 | 211600 | 2 | 423200 |
DT51~DT52 | XO-CONIII | 24/24/24 | 1000/1.75 | 138300 | 75500 | 213800 | 2 | 427600 |
25# | DT53 | XO-GMEIII | 3/3/3 | 800/1 | 87500 | 63600 | 151100 | 1 | 151100 |
设备价合计(大写):人民币陆佰贰拾伍万贰仟贰佰元整 安装价合计(大写):人民币叁佰陆拾叁万柒仟捌佰元整 | 53 | 9890000 |
总价合计(大写):人民币玖佰捌拾玖万元整 |
注:1、产品价格中包括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调试费、包装费、2年维保费、保修期内配件费用、增值税费(设备款税率为13%,其中不含税金额:¥5532920.35元,增值税税额 ¥719279.65元;安装款税率为3%,其中不含税金额:¥3531844.66元,增值税税额 ¥105955.34元;价款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则对相应增值税税额调整,本报价中不含税总价(不含税单价)不变。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土建配合费(安装总价的5‰)。
2、该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调整,则对相应增值税税额调整。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
3、该价格为固定单价合同,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承担因各种因素所导致的电梯的制造成本上升而产生的价格上涨风险。
2、付款方式
货到现场初检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设备合同总价的 20%,电梯安装完毕并调试完成经济宁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并颁发“电梯使用标志”并交齐验收资料 15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设备合同总价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至设备合同价款的 97%(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乙方应出具正式全额发票给甲方),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 15 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货到现场主体安装完成,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安装合同总价的 50%,电梯安装完毕并调试完成经济宁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并颁发“电梯使用标志”并交齐验收资料15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安装合同总价的 97%(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结算价款的97%,乙方应出具正式全额发票给甲方),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 15 日内一次性无息付清。
3、交货
3.1电梯使用场地的基础技术资料(包括建筑图纸、土建参数等)由甲方提供,乙方有义务到现场核实;本合同所需的技术资料由乙方提供并经甲方确认盖章后有效。常规梯型的交货期限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第2条约定的相应款项和甲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规格参数表)之日起20个工作日,特殊梯型及含有特殊部件的梯型另行约定。
3.2如果上述3.1条的条件不能满足,则交货期顺延,但是甲方最晚不得迟于 年 月 日支付提货前的所有款项并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否则,乙方有权选择按合同约定地址向甲方发催款函,甲方在乙方发函后3天内未书面回复或履行付款义务的,视为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并同意乙方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乙方也有权不经催告直接解除全部或部分合同。合同因上述原因解除的,甲方自愿承担如下违约责任:本协议项下已缴纳的定金归乙方所有,合同项下货物交由乙方全权处理等。
3.3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由承运单位(承运单位名称: 济宁杭西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至甲方工地(地址为 金乡县金珠路南侧,奎星路东侧)
接货人为: 刘庆儒 联系方式 17362142828)
3.3.1乙方委托济宁杭西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安装,完成“交钥匙工程”。货物的卸货、保管等由济宁杭西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甲方负责协调卸货场地。
3.3.2货物在到达甲方所要求的上述地点交货前的运输、保险等事项均由济宁杭西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并承担,应当自行承担交货验收合格前及安装验收合格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3.3.3甲方在乙方交货 30 日前,须以书面通知乙方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地点的要求。
3.3.4 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由乙方委托济宁杭西奥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4、收货查验
4.1乙方应在交货前30日,以书面形式发送《发货确认函》给甲方,通知准确的发货日期、到货时间、货物型号规格、数量以及场地的要求,甲方须在收到确认函后2日内予以答复,经甲方确认同意后乙方可发货。
4.2货物到货时,包装必须完好无缺,产品包装要求包括规格型号、产品种类、数量等,货物在安装完成验收通过前的丢失、损坏的风险由乙方委托安装方承担。
4.3到货后,甲方组织工程监理公司、承包安装单位,会同乙方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乙方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乙方交货的凭证,承包安装单位接收凭证,若乙方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安装方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4交货后,甲方提供设备存放地点,委托安装方对设备安装承包方保管货物,货物如有丢失或损坏的情况,由安装方负责照价赔偿,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5乙方在交货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交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记录、执行标准等相关单证和资料,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清点货物。
4.6产品包装:须适合长途正常运输及合理的多次搬动。
5、产品质量保证
5.1 乙方必须保证所供电梯是原厂生产的、全新的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经产品质量部门认定合格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电梯设备中采用的主要的、核心的、关键的元件及技术标准与电梯技术参数的内容一致。
5.2电梯必须达到或超过的国家、行业标准:
5.2.1 GB7588-2003《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5.2.2 GB/T10058《电梯技术条件》;
5.2.3 GB/T10059《电梯试验方法》;
5.2.4 GB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5.2.5 GB8903《电梯用钢丝绳》;
5.2.6 GB50182-93《电梯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5.2.7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2.8 GBJ电梯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5.2.9 TJ231(四)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5.2.10 GB/T7025.1-7025.3-97《电梯主要参数及轿箱、井道、机房的形式与尺寸》;
5.2.11 以上未含的现行国家、 山东省、 济宁市规范标准,若电梯安装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有相应规定的,乙方承诺提供的电梯符合其规定。
5.3履约期间,甲方可以任意抽取一个电梯配置进行检验,如果检验质量达不到5.1-5.2条相关标准要求,甲方有权认为其产品不合格。届时,乙方应当无条件更换并按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4在质量保修期满前,如因国家颁布或修订有关标准而需对本合同项下的设备进行功能配置或其他方面的改变以满足新国标要求,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5 本合同中,电(扶)梯软件研发(技术服务)比例为18%。乙方必须保障甲方在使用其提供的产品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及其所有知识产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
5.6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扶)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电(扶)梯设备。
5.7 本合同产品质保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18个月内,或自货物安装完毕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若产品分批验收,则分批起算)之日起12个月内(两者以先到日期为准)。
5.8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22条之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否则由于安装质量问题和质量引起的安全责任与乙方无关,并且乙方保留由于甲方自行安装或寻找其他单位安装造成乙方的任何损失的索赔权。
6 安装施工工期
6.1、本合同拟定预计开工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施工周期:单部电梯安装工期以甲方或监理下发的《开工通知》为准。电梯运达施工现场的第二天起视为开工日期。如因土建和工地状况不具备施工条件,导致工程不能在此期间完成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6.2、电梯设备到达项目地前,按照本合同规定条款,甲、乙、监理、总包方联合检查并确认土建和工地状况具备安装条件,以监理出具验收合格符合安装条件为准,记为开工日期。设备到达后,甲方组织乙方对进场电梯配件进行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乙方负责直到电梯验收完成的一切保管及相关手续、所有检测检验、验收等费用。
6.3、如因非乙方原因,造成乙方无法按照双方约定的安装工期计划进行安装、调试(如停电、土建延迟)的,经甲方确认后顺延工期。
6.4、甲方工地满足安装条件的情况下,每批次货物至验收通过的安装周期为不高于45天,因乙方原因迟延完工的,逾期每天甲方有权按甲方总安装款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计算方式从约定完工日期届满后第二天开始计算;如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本合同约定违约金金额的,超出部分仍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7、电梯安装相关的工作责任和费用
7.1甲方责任和费用
7.1.1 在乙方进场前,甲方负责给乙方指定办公及施工区域,其相关生活、办公、施工用具及水电费,安全文明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乙方进场后,负责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并遵守工程部指定的《施工现场管理协定》。
7.1.2 甲方协调总包给乙方提供各楼层地面水平装饰基准线,墙面装饰基准线。乙方进场前,乙方实测土建布置图的机房、井道、底坑是否符合电梯安全要求;乙方检查现场井道安全护栏装置是否符合国家施工安全管理规定,若不符合规定,由甲方协调总包进行整改;乙方应积极沟通并配合总包清除施工现场(包括井道、机房)的积水和杂物。
7.1.3 机房内每台电梯设备上方应有一个吊钩或起重梁(如果设计有),其承载力和位置应符合布置图的要求;在电梯进场前在距离该楼栋50米的范围内指定符合电梯规格要求的动力电源(380v三相五线制)和照明电源(220v)接驳点,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1.4 负责安装完工后土建部分的回填和装修工作,包括电梯门套,机房钢梁入墙部分的混泥土灌浇,钢丝绳孔的防水台,机房爬梯。
7.1.5根据政府规定配合乙方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开工或验收申请。
7.1.6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之规定,电梯产品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甲方不可擅自使用,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7.1.7负责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乙方退场以及二次进场造成的损失。
7.2乙方责任和费用
7.2.1 乙方承办电梯设备的出厂收货查验及运输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查验责任(对设备出厂质量验收书面确认并盖章)及运输中设备的毁损、灭失等损失。
7.2.2 在安装前,负责派员前往安装现场进行土建勘测,确认工地安装条件,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和提出整改要求,与甲方约定具体开工日期;设备进场后,乙方与工地项目部每个楼的电梯井道进行交接,交接后,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其损失由乙方承担。
7.2.3 在设备到货后,会同甲方代表根据发运资料对设备包装完整性和装箱数量进行清点;负责电梯的保管、存放、吊运、就位、安装、调试、运行、验收及其电梯交付前的财产安全。
7.2.4 甲方保留土建原有厅门口安全保护栏装置,乙方增加防护网,电梯门安装完成才能拆除,若因未安装厅门拆除防护栏发生安全事故,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7.2.5 安装施工中,采用无脚手架安装工艺时,提供的井道内头顶保护;采用有脚手架安装工艺时,提供符合电梯现场安装规范及安全标准要求的脚手架和辅助材料或安装移动平台及附件;提供并安装井道底坑内爬梯。
7.2.6 按照国家电梯安装规范和西奥质量标准完成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工作。
7.2.7 遵守施工现场的有关规章制度。
7.2.8 参加现场施工协调会议,配合甲方建筑施工,无偿配合电梯监控与消防线的安装。
7.2.9 负责乙方现场施工人员人身安全,并为其购买劳动保险和人身保险。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包括并不限于因此给甲方造成工程逾期、对外赔偿的全部损失及其违约金与甲方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7.2.10 负责安装质量的自检验收,配合甲方或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验收,并承担验收费用。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二次检验的整改和验收费用。
7.2.11 负责由于安装质量问题造成的的整改和费用以及安装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
7.2.12为甲方派出的设备管理人员免费进行现场培训,为今后日常正常使用和维修保养设备做准备。安装现场培训甲方的系统管理操作及简单维修人员不少于2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注重实践的技术培训,使甲方人员达到能够独立进行管理、故障处理、日常测试维护工作,以便乙方所提供的设备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培训内容(包括并不限于):电梯的工作原理、基本机构和功能,电梯部件的分解和修理,整机的操作、保养、调整和故障判断及排除,电梯日常管理和紧急情况处理。
7.3甲乙双方负责费用清单
(1)负责现场起吊工作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2)负责到货时的卸货及到存储地点的搬运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3)负责二次搬运 (若存储地点距安装地距离超过50M)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4)提供符合西奥标准的脚手架或无脚手架安装平台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提供符合西奥要求的库房和工具室,内须有照明电源和消防器材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6)负责设备进场前的井道、机房杂物和积水清理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7)负责施工期间水电费用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8)负责土建配合费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9)负责安装开工申报、验收费用及监检费用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10)提供每个楼符合电梯规求的动力电源线 √甲方负责 □乙方负责
8、保修
8.1保修期:自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电梯验收合格使用之日起,乙方向甲方提供为期24个月的免费保养服务,并签订《电梯设备保养合同》。
8.2在免费保修期间,乙方免费提供正常消耗磨损的电梯零部件等。
8.3如甲方违约,自行安排乙方以外的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调试,乙方将不承担任何质量和安全责任,以及免费保修的责任及费用。
8.4鉴于电梯设备所涉及的技术条件比较复杂,为确保运行质量,电梯设备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应由乙方进行无偿保养。保修期满日前30天前请选择有偿维保单位,建议首选乙方单位,乙方将提供完善的保养服务,并在保养期内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
8.5乙方提供24小时热线电话 15605478789 ,接到报修电话后2小时内赶到现场。每月专业维保人员巡检1-2次。
8.6当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委托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8.7乙方应保证保修的及时性,在收到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的通知后,应及时作出响应,具体时间如下:乙方须在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通知后应立即做出答复,乙方保证其传真和电话处于24小时正常开通状态,甲方将先以电话或传真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若不及时维修,经甲方或甲方委托人(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乙方仍未能改正,甲方可扣除乙方的相应金额质保金并有权另行选择维修单位,解除乙方整个项目维修权利,此后发生的维修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如遇电话无法解决的问题,乙方须派员在3小时内赶到现场,并于赶到现场之日起12小时内完成由于质量问题所涉及的保修;
8.8当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决的情况下,甲方有权委托他方处理,因此发生的费用从乙方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8.9当乙方质量保修金不足以支付质保事项或不能满足处理质保问题时,乙方应当补足;
8.10乙方保修工作人员应遵守甲方或甲方物业公司的规章制度,若在户内则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做到现场文明施工,举止礼貌,工完场清。
9、合同变更和违约
9.1合同履行中,如甲方要求变更合同,则应于合同约定交货日60天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合同变更后需重新确定交货期,合同变更的事项双方需另签合同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9.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非依法定事由单方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偿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9.3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合同双方必须完全履行本合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9.4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供货的,乙方每日应当按总货款5‰的标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若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按甲方损失的3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30 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的10%为违约金。
9.5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擅自发货或者提前到货的,甲方有权拒验货物,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6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货款的,应就拖欠金额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延误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周,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算, 但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9.7因为乙方原因造成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等问题致使未通过交货清点的,视为乙方没有交货,因此造成逾期交货的,按照本合同上述逾期交货的有关约定执行。
9.8乙方承担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给甲方、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人员及业主)造成的损失。
10、其他
10.1 甲乙双方了解并同意合同设备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项目。但由于任何原因,甲方需要变更目的国,甲方应立即通知乙方,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交货。乙方行使这一决定权并不构成违约。如甲方单方面变更目的国,甲方应赔偿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关损失。
10.2本合同未涉及的违约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10.3在甲方付清本合同项下所有的款项之后(质保金除外),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甲方。
10.4双方除起诉对方产生的合理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等维权费外均不得就其他任何可能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
10.5 若实际交货时间超过合同签订后一年的,乙方保留调整价格和/或技术条款的权利。
10.6如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另一方有权中止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且有权中止履行双方签订的其他合同。
10.7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0.8甲乙双方同意,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通知,应以书面方式送达本合同扉页甲乙双方载明的联系方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快递、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上述通知应被视为在下列时间送达:以快递或专人发送的,在收件人签收之日或拒收之日;以挂号邮件发出的,在发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电子邮件发出的,在电子邮件进入收件方电子邮箱服务器之日。该送达地址和方式,同样适用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未来送达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活动中的各类资料。任何一方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在7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按照原地址送达的书面资料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按照确认地址送到另一方的书面资料被拒绝签收导致邮件被退回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10.9本合同替代之前双方所有的往来函件、协议等,本合同为双方履行的全部依据。
10.10本合同一式玖份。甲方执柒份,乙方执贰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合同附件:
附件一:规格参数表
附件二:土建布置图
附件三:电梯功能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