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设计人:济南润土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二标段)勘察设计等工作,工程地点为: 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勘察设计技术标准与规范:《防洪标准》(GB50201-9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00);《水利水电工程水文计算规范》(SL278—2002);《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洪水计算规范》(SL44-2006);《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SL203-9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规范》(SDJ302-88);《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水利部水总(2002)16号文《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水利水电工程设计工程量计算规定》(SL328-2005);《疏浚工程技术规范》(JTJ3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011.3.1);《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SL/T191-2008); 《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 50487-2008);《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SL 55-2005);《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GB/T50363-2006;《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 50288-99;《机井技术规范》(SL256-2010);
《农田水利条例》;《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管道灌溉工程技术规范等;项目勘察设计成果须符合国家、省市等现行最新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及设计内容
(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二标段);6.95万亩;项目勘察设计,实施方案达到施工图阶段深度,单项工程设计深度达到施工图阶段设计;概预算文件编制;招标设计(施工招标图纸、工程量清单、控制价等)、计划备案书及相关服务工作。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发包人于本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设计人提供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 。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实施方案初稿10套;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依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提交实施方案(定稿)、预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计划备案书、招标设计文本说明及图纸等各15套并提交电子版 。
第七条 费用
7.1本合同执行中标价0.98(报价系数),设计费取费标准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 1.2%。
计算方法:设计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176%。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费用支付:本合同的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
8.2支付方式: 实施方案等资料通过上级业务部门评审合格并交付设计成果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合同款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同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5设计人自行承担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设计人承担派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可能出现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9.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1.7设计人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接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 / 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和发包人已付设计人的款项。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审查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 8施工过程中相应专业设计人员须提供现场服务。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因施工要求发包方要求设计人员到现场指导,设计人员须及时到达现场,如因设计人员未及时到达现场出现的问题,由设计方承担相应责任。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为止。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定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 7 份,发包人 3 份,设计人3 份,招标代理机构1份。
12.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电 话:0531-82380316
传 真:0531-82380316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济南
高新支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1602023619200150959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鉴订日期: 2021 年 3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