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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111
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方名称: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0.96
签约时间: 2021/3/12 15:00:00
合同期限: 1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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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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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名称: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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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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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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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方名称: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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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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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方名称: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0.96
签约时间: 2021/3/12 15:0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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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名称: 111
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方名称: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0.96
签约时间: 2021/3/12 15:0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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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方名称: 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承包方名称: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合同价款: 0.96
签约时间: 2021/3/12 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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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价款: 0.96
签约时间: 2021/3/12 15:00:00
合同期限: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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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发包人:            金乡县农业农村局                        

设计人:         山东龙跃兴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等工作,工程地点为:金乡县胡集镇、司马镇、化雨镇、马庙镇,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14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合同书

3.2中标函(文件)

3.3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投标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

2021年山东省济宁市金乡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建成高标准农田8.16万亩主要设计内容包括;灌溉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输配电工程等。

第五条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金乡县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金乡县项目区范围线,金乡县规划图及相关基础资料。

第六条  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实施方案初稿10套;经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后,依据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提交实施方案(定稿)、预算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计划备案书、招标设计文本说明及图纸等各15套并提交电子版

第七条 费用

 7.1本合同执行中标价0.96(报价系数),设计费取费标准为项目工程总造价的 1.2%。

计算方法:设计费=项目工程总造价*1.152%。

 第八条 支付方式

   8.1 费用支付:本合同的总金额是完成本合同所规定义务的一切费用。

   8.2支付方式: 实施方案等资料通过上级业务部门评审合格并交付设计成果后支付合同金额的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一次性无息付清剩余合同款 。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发包人责任

    9.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9.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同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5设计人自行承担派驻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设计人承担派驻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可能出现的全部责任及相关费用。

    9.1.6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设计人负责解决。

    9.1.7设计人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设计人责任

9.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接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15年。

9.2.3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100%。

9.2.5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和发包人已付设计人的款项。

9.2.7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审查费用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9.2.8施工过程中相应专业设计人员须提供现场服务。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依法向金乡县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因施工要求发包方要求设计人员到现场指导,设计人员须及时到达现场,如因设计人员未及时到达现场出现的问题,由设计方承担相应责任。

    12.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为止。

    12.3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定协议并支付费用。

    1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5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本合同一式6份,发包人3份,设计人3份。

    12.6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7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话:0531-67809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济南市东支行

                                   银行帐号:2091 3341 7475

 

签订日期                       鉴订日期:   2021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