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F—2019—0002) 合同编号: 号
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金乡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金乡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
2.工程地点:金乡县境内。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工程内容:主要内容包括变压器安装、增容、移位、新建架空线路、更换下户线、新建钢管杆,新建非预应力杆,安装一二次融合成套柱上断路器(含FTU)等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
本工程共涉及24个行政村电网改造升级工程。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2021 年8 月24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1年 10 月23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仟肆佰玖拾万零捌仟捌佰壹拾玖元捌角玖分
(¥24908819.89元);
2.合同价格形式: 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方式,税率9%。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田军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1 年 8 月 24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山东省金乡县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
发包人: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章) 承包人: 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06280995
地 址: 地 址:山东省金乡县金曼克大道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722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王长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高东川
电 话: 电 话: 0537-8721949
传 真: 传 真: 0537-8834222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shandongyijiu@163.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金乡县支行
账 号: 账 号:1608004509200055548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详见《山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SDF-2019-000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其他有关本工程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1.2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和标准等。
1.3标准和规范
1.3.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以及其他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省市现行规定等。
1.3.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5.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7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图纸2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5.2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每周五、每月25日提供本周、本月进度报表及下周、下月计划等书面资料一式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资料;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天内审定完毕。
1.5.3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图纸资料所有权属发包人,承包人应对本施工图纸保密,制定保密措施,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本工程图纸泄漏给第三方。
1.6联络
1.6.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三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6.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项目部;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现场负责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1.7交通运输
1.7.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7.2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1.7.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8知识产权
1.8.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
1.8.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8.3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1.9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发包人
2.1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徐敦渠;
联系电话:13853794886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
(2)对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
(3)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4)其他与工程有关的工作 。
2.2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2.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
2.2.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完成。
(2)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办理有关手续。
(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确定。
(4)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执行通用条款。
(5)施工现场迁占协调,包括占地、树木、农作物等的赔偿:开工前完成。
(6)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协商。
2.3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无 。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竣工图纸2套
2、各种材料、成品的实验报告、合格证及厂家提供的产品说明书及技术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2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承包人应签订并遵守本工程施工合同。
2.承包人应合理安排施工、确保车辆、行人通行及人身安全。
3.承包人必须全面承担与有关管理部门和地方关系的协调,不得因协调不力影响施工并承担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4.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本项目开工前的一切手续,并承担应由承包人负担的费用
5.专门用于本工程施工的,由承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机械、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视为专门提供本工程使用,除合同规定外,发包人无论何时均不对上述设备、机械、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6. 施工用水、用电,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自理,通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 名:田军 ;
身份证号:37152119880520143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建造师;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0709503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B(2019)0113519;
联系电话:18266785020;
电子信箱:18266785020@163.com ;
通信地址: 山东省金乡县金曼克大道北工大科技园;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与工程施工有关质量、进度、安全、费用、现场安全文明管理、协调与第三方的联系等的所有工作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每月不低于22天。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处以一千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
3.2.2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更不得私自更换,未经同意私自更换,处以五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如确需更换项目经理应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
3.2.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及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扣除两万元人民币作为违约金,仍不改正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期限整改,逾期不改,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4分包
3.4.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禁止分包。
3.5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不需要 。
4.工程质量
4.1质量要求
4.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要求的合格标准。
5.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5.1安全文明施工
5.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在工程施工中,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所在地规定执行,做好安全防范,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的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若承包人未认真履行其义务,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经济损失。
5.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
5.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1、承包人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护性措施,并设备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各相关部门的关系。3、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有关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造成的安全事故及其关联的一切问题由承包方承担。
5.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由承包人承担,按国家规定比例支付。
6.工期和进度
6.1施工进度计划
6.1.1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6.2开工
6.2.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2日内提交。
6.2.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6.3测量放线
6.3.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
6.4工期延误
6.4.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6.4.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合同内容,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2000元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千分之五,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五。
7.材料与设备
7.1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7.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
8.试验与检验
8.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8.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9.变更
9.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变更事项经发包人同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
10.现场签证
10.1出现以下情况,承包人有权使用签证,包括使用功能的变更、工程设计变更、材料和设备代换的变更、施工条件的变更、增减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项目或数量。
承包人在行使签证时,凡与工程合同价格有关的签证须经发包人工地代表或造价员的审查确认。
11.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本合同执行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按承包人投标书中的所报单价,采用固定单价形式,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含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进行结算,此工程量以承包人计量、审计单位审计确定、发包人、承包人认可。(凡是列有暂定价的项目及材料,最终价格经发包人、总承包人、承包人、审计单位共同确认价格调整)。
本工程的合同价即本次招标范围内中标人的最终报价。本次招标所形成的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中标单价即为合同单价,结算时不做调整。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承包人被认为已取得了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和作用的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为此,综合单价中的风险包括:
(1)劳务、材料和其他事件或事务性费用的变化;
(2)承包人应能预见的困难和费用;
(3)承包人在合同中履行义务引起有关费率变化;
(4)承包人进场路线改变或进场道路维护产生的费用。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风险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12.2计量
12.2.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
12.2.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计量周期为每月25日前。
12.3工程进度款支付
12.3.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根据工程进度付款,工程完成60%,付至合同金额的30%,工程完成90%,付至合同金额的50%,工程全部完工,付至合同总金额的70%,供电部门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总金额的80%,运行三个月后,付至合同金额97%,余3%质保金,质保期满一年后无息支付。
12.3.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根据工程形象进度支付。
12.3.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3.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7天内完成审批,审批后7天内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13.竣工验收
13.1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发包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14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并在验收后7日内给予答复,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并达到验收标准,不因此而调整工期。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
13.2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工程验收合格后,发包人提出交付完工工程时,承包人应立即交付完工工程,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延交付。工程交付前,工程保护、维修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移交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违约金2000元,不超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13.3竣工退场
13.3.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竣工时间按实际进度执行。
14.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4.1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14.2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实施本合同工程价款总额中按本合同工程竣工结算造价的百分之三(3%)扣留。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4.2.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保证金额为: 无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无 。
承包人选择以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14.2.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无 。
15.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因政策变化等原因推迟开工需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顺延相应工期,发包人不承担补偿和损失的费用。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不得以未及时给付工程款故意拖延工期。
15.1.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14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15.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承包人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工程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每逾期一天,缴纳违约金2000元,不超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并赔偿因工期延期交付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失费用据实计算,在工程款中扣除。
15.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双方协商解决。
16.不可抗力
16.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地震:烈度为七级以上;台风:平均风力十级以上(24.5-32.6米/每秒)且持续1天或阵风12级以上并可能持续;大雨:持续降雨24天且降雨量为210mm以上;暴雨:24小时降水量在110mm-150mm的2级暴雨;暴风雪:6小时降雪量将达到15mm以上或者已达到15mm以上且降雪持续的;冰雹:直径大于等于30mm小于60mm,持续时间大于等于45分钟小于60分钟,冰雹堆积厚度大于等于30cm小于60cm的冰雹;大洪水重现期20-50年等。
不可抗力以外的其他情形:空中飞行物坠落、地震、台风、洪水、旱灾、高温天气、暴雨、暴风雪、冰雹等。
16.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28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7.保险
17.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1)发包人投保内容:除发包人以外的建设工程和施工现场内的自由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由承包人办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负责付给保险公司工程一切费用。承包人若不投保,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人员、工程、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
17.2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7.3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8.争议解决
18.1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是 。
18.1.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条款。
18.2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起诉。
19.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四份,发包人执二份,承包人执二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就 金乡县农村电网改造升级项目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同承包人施工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期内质量缺陷的保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保修期外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签字页)
发包人:金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章) 承包人:山东亿九电气发展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6906280995
地 址: 地 址:山东省金乡县金曼克大道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72200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王长伟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高东川
电 话: 电 话: 0537-8721949
传 真: 传 真: 0537-8834222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shandongyijiu@163.com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金乡县支行
账 号: 账 号:16080045092000555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