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进场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执业行为的通知
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开展相关代理业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医疗器械采购、部门采购等),根据《关于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不当行为通报制度的通知》(济公资中心发〔2015〕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意见》(济建招字〔2017〕13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代理机构开展代理业务,按要求组建项目组。项目组应当由本机构专职人员组成,设项目负责人1名,其他成员不得少于2名。代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相关招标活动,对招标投标全过程负责,并应具备在本机构注册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证书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组其他成员须具有从事建设工程专业3年以上工作经验或具有工程建设类专业技术职称。项目组成员名单应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二、项目开标时,项目组全部成员必须持身份证及《济宁市建设工程招标申请书》(或其他能反映项目组成员名单的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手续)全部到场,如实填写《招标采购代理机构项目组成员开标会议到场登记表》,接受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对其身份的核验。每月初对上一月份开标项目项目组成员到场情况进行汇总,对于项目组成员未能参加开标会议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按不当行为记录并进行通报。
三、代理机构在开标结束后,应按交易项目类别到相关部室领取《评标资料封存通知单》和《评标资料封存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项目到工程交易部领取、医疗器械采购到综合交易部领取、部门采购项目到政府采购三部领取),填写完整后,报督查部进行登记。评标结束后,将评标资料及前三名投标文件(明标、暗标)按照督查部要求进行封存,并将《评标资料封存表》贴在封存资料上方。公示期内无异议, 务必于公示期过后速将封存资料取回;如存在异议或投诉,应待处理完毕后速将封存资料取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