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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评价办法》

一、出台《办法》的目的:

为提升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交易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向市场主体提供更加高效、便捷、优质的标准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 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 办发【2019】51 号)、《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0】1385 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好差评”制度的工作举措(试行)》(鲁公资交字【2020】30 号)文件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十条,分别制定投标人、招标人、评审专家、代理机构等交易主体对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服务、系统、政策落实、场地环境等多方面进行评价;《办法》中还约定了第三方评价的实施细则。通过定时对评价内容进行梳理,参考评价内容,及时修改做的不足的地方,可以进一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持续提升平台服务水平。

三、主要依据

《办法》起草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 号)、《关于建立市场主体和第三方参与公 共资源交易活动社会评价机制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20】1385 号)、《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落实“好差评”制度的工作举措(试行)》(鲁公资交字【2020】30 号)等文件进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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