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的
通 知
各建设单位、投标单位、招标代理中介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防治围标串标行为发生,保护招标投标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613号令)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收取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其中,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须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按照项目估算价的2%收取。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三、投标保证金其他相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建设工程 投标保证金收取 通知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2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