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NCR-2012-0020001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
济政办发〔2012〕2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随机选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济宁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随机抽取定标办法》、《济宁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标后跟踪督查办法》、《济宁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办法》、《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七日
济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使用下列资金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列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种专项资金(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以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或政府收益权获得的权益收入;
(四)需要由财政偿还本息的各类融资资金;
(五)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六)政府管理的其他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等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8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款(一)、(二)、(三)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县(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在本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在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须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
第十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审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并应将招标内容核准手续抄送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应公开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采用邀请招标等方式的,必须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监察机关备案。其中,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还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市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随机抽取定标等方式发包,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从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设立的中介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
因情况特殊,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不适合在中介机构库中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用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设置投标人资格条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项目负责人的资格等要求应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对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提出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的,应仅限于工程规模、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等,并不得对具有类似工程业绩的数量提出要求。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要求提高投标人资格条件的,须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同意,并报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审查投标人资格一般应采用资格后审的方式;对规模大、技术复杂、投标人数量过多的项目,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同意,可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网等媒体同步发布。
采用资格预审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将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单及未通过的原因在前款规定媒体上予以公布,公布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划分标段,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相同的,招标人可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平均确定每个标段的投标人。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根据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情况编制招标文件,负责对招标文件内容进行解释,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以暂估价的形式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的设备、材料和专业工程,达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必须公开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设备价格、材料单价与专业工程分包价。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者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生产供应者的技术标准才能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时,应当附有“相当于某一生产供应者”的表述。
第二十二条 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办法应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评分方法。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综合评估法;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至500万元人民币之间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二十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备案。
招标文件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采用电子化招标投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应使用“济宁市建设工程电子标书编制软件”编制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招标人的委托对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进行统一收退。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人必须从其基本账户将应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入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账户,以其他方式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开标现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具备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交易员资格,投标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是与投标人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拟选派项目负责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到达开标现场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所有成员,应全部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同一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只限1人。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应为不少于7人的单数。投标人的得分为在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值。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监理大纲等技术标进行评审,应采取技术标暗标评审方式,并逐步实行电子化远程评标方式。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首次招标未能成立,重新招标需要缩短招标时间的,招标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监察机关备案后,招标时间可适当缩短,但是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其中,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还须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市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在多个项目施工投标中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为同一人,如在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招标投标中均被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人为最先中标项目的中标人,其他中标项目,招标人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项目中标后及施工期间,中标人应将中标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存放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凭竣工验收手续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办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退付手续;对于工程完工后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的项目,也可凭招标人、监理单位共同出具的工程完工证明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办理注册建造师证书退付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在项目施工期间,不得随意变更中标项目负责人。情况特殊确须更换的,须经招标人同意,并将更换项目负责人理由的证明材料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原中标项目负责人自备案之日起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止,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接其他工程,如备案之日至原合同工期期满之日不足6个月,则限制其承接工程的期限为6个月。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必须在备案手续上注明限制项目负责人承接工程的起止日期,并在办理备案手续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项目负责人变更情况、限制承接工程的期限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 监察机关应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定期召开招标投标联席会议,通报招标投标工作信息和有关政策落实情况,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和复杂疑难投诉案件等。
监察机关应组织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前和标后专项检查,对标前准备和中标履约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异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六)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七)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账号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八)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多数认为投标文件存在前款(一)、(二)项所列情形的,即可认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发现投标人有前款(三)至(九)项所列情形的,即可认定投标人有串通投标行为。
第三十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将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对投标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在投标和标后履约过程中被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监察、审计、检察、工商等部门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限制其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应在对投标人作出列入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不良行为、黑名单记录有关信息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或者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监察机关应追究其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16日。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随机选用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选用中介机构行为,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是指使用和涉及财政性资金的交易项目、司法拍卖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包括招标代理、拍卖、审计、评估、工程咨询等机构。
第四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随机选择使用中介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随机选择使用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好本区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随机选择使用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组建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组建中介机构库。
第七条 中介机构库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库中的中介机构专业类别、资质等级和数量应满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需要。
第九条 组建中介机构库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发布招标公告;
(二)中介机构进行入库申报;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发放招标文件;
(四)中介机构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开标地点;
(五)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组建评标委员会;
(六)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标;
(七)评标委员会评标并确定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
(八)对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进行公示;
(九)进入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诚信承诺书;
(十)公布中介机构库中介机构名单。
第三章 中介机构库使用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业主单位应在中介机构库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
通过摇号方式选择中介机构应按照专业类别、资质等级进行整体轮换。
一个整体项目需要多次选用同一专业类别中介机构的,原则上选用同一家中介机构。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市监察局应对业主单位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二条 通过摇号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业主单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所需中介机构的专业类别和资质等级等条件;
(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业主单位提出的条件,从中介机构库中选择符合相应专业类别、资质等级等条件的中介机构作为候选中介机构;
(三)业主单位从候选中介机构中通过摇号方式确定1家为当选中介机构、1家为备用中介机构;
(四)业主单位向当选中介机构发出当选通知书;
(五)业主单位与当选中介机构在当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签订合同。
第十三条 当选中介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当选;业主单位应向备用中介机构发出当选通知书。
备用中介机构未在当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当选,业主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重新摇号确定中介机构。
第十四条 中介机构应自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特殊项目不适宜在中介机构库中通过摇号方式选择中介机构的,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中介机构。
第四章 中介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对入库中介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中介机构有效期为1年。
第十七条 入库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按照依法、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组织业主单位、评标专家和投标单位代表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附件《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入库中介机构考核标准》对入库中介机构进行日常考核。
第十九条 入库中介机构有效期满,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对入库中介机构日常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排名。
第二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入库中介机构,根据其考评结果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惩:
(一)对经年度考核排名位于前20%,且无任何不良记录的中介机构确定为年度优秀中介机构,并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在日常考核中,累计扣分达到20分以上(含20分)或经业主单位测评为不满意的中介机构,取消其一轮参与抽取资格;
(三)对经年度考核排名位于后10%的中介机构清出中介机构库,并禁止其参加下一年度中介机构库的入库申报;其他中介机构转入下一年度中介机构库。
第二十一条 经年度考核排名位于后10%的中介机构被清出中介机构库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定相同数量的中介机构予以替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入库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及时将其清出中介机构库,禁止其2年内参加中介机构库的入库申报,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业主单位、投标单位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中介服务资格证书的;
(三)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出现重大过失,给业主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应当予以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拒绝配合或拒不接受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监督检查的;
(六)应当清出中介机构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业主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选用中介机构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对业主单位有关人员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随机选择使用中介机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16日。
附件: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入库中介机构考核标准
附件: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入库中介机构考核标准
考核类别 | 考 核 内 容 | 扣分/加分标准 | |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从 业 行 为 | 一般不良行为 | 在公共资源交易期间未佩戴交易员工作牌的 | 扣5分 |
在公共资源交易期间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 扣5分 | ||
对投标单位的咨询敷衍刁难的 | 扣5分 | ||
在公共资源交易期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 扣5分 | ||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排版不规范的 | 扣5分 | ||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 扣5分 | ||
未在规定时间内协助招标人办理合同备案的 | 扣5分 | ||
严重不良行为 | 通过摇号方式被选中后拒绝接受招标代理委托的 | 扣10分 | |
招标代理项目管理人员与委托代理合同所报人员不符或未到位的 | 扣10分 | ||
操作招标投标电子运行管理系统不规范或存在错误,导致招标投标活动组织混乱的 | 扣10分 | ||
招标代理服务不及时,导致招标投标活动时间拖延的 | 扣10分 | ||
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文件(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及其澄清、答疑等资料审查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方式发布的 | 扣10分 | ||
招标文件(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及其澄清、答疑等资料编制不完整、不严谨,有关内容存在错漏、歧义或互相矛盾的 | 扣10分 | ||
发放的招标文件(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及其澄清、答疑等资料与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内容不符的 | 扣10分 | ||
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控制价经财政评审认定有遗漏、错误的 | 扣10分 | ||
未按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资格预审活动的 | 扣10分 | ||
未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影响开标、评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 扣10分 | ||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资料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的 | 扣10分 | ||
招标文件(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公告)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 扣20分 | ||
招标代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反映的 | 扣20分 | ||
违反有关规定,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外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的 | 扣20分 | ||
审 计 机 构 从 业 行 为 | 一般不良行为 | 未按时参加或无故不参加审计会议的 | 按照《济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考核办法(暂行)》(济审发〔2011〕43号)规定执行 |
未向审计机关按时报送有关资料的 | |||
未按协议约定选派专业人员或私自调换专业人员的 | |||
严重不良行为 | 跟踪审计人员不按规定出勤的 | ||
未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未及时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单的 | |||
出具的工程结算报告存在差错的 | |||
未及时上报上月工程进展情况和跟踪审计情况的 | |||
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参审项目的 | |||
拍 卖 机 构 从 业 行 为 | 一般不良行为 | 在公共资源交易期间未佩戴交易员工作牌的 | 扣5分 |
在公共资源交易期间迟到、早退、擅自离岗的 | 扣5分 | ||
对竞买人的咨询敷衍刁难的 | 扣5分 | ||
在公共资源交易期间做与本职工作无关事情的 | 扣5分 | ||
拍卖(出让)文件排版不规范的 | 扣5分 | ||
未按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提交拍卖报告的 | 扣5分 | ||
严重不良行为 | 通过摇号方式被选中后拒绝接受拍卖委托的 | 扣10分 | |
拍卖工作人员与委托拍卖合同所报人员不符或未到位的 | 扣10分 | ||
拍卖相关工作不及时,导致拍卖活动时间拖延的 | 扣10分 | ||
未按规定办理拍卖(出让)文件审查备案手续或未按规定时间、方式发布拍卖(出让)文件的 | 扣10分 | ||
拍卖(出让)文件编制不完整、不严谨,有关内容存在错漏、歧义或互相矛盾的 | 扣10分 | ||
发放的拍卖(出让)文件与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备案的内容不符的 | 扣10分 | ||
拍卖现场组织混乱的 | 扣10分 | ||
拍卖报告资料不完整、格式不规范的 | 扣10分 | ||
因拍卖企业原因造成标的流拍或拍卖无效的 | 扣20分 | ||
因拍卖企业原因对标的物瑕疵未作说明,成交后产生纠纷的 | 扣20分 | ||
拍卖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反映的 | 扣20分 | ||
拍卖(出让)文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 扣20分 | ||
评估、 工程咨询 机构 从业 行为 | 一般不良行为 | 对服务对象的咨询敷衍刁难的 | 扣5分 |
提供中介服务不及时的 | 扣5分 | ||
严重不良行为 | 通过摇号方式被选中后拒绝接受委托的 | 扣10分 | |
未按合同约定选派专业人员或私自调换专业人员的 | 扣10分 | ||
未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的 | 扣10分 | ||
未按合同约定开展中介服务或服务质量低劣的 | 扣20分 | ||
评估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存在格式不规范、内容不全面、表述不清晰、数据结论不准确等情况的 | 扣20分 | ||
业主满意度测评 | 满意 | 加20分 | |
基本满意 | 加5分 | ||
不满意 | 扣20分 | ||
表彰奖励 加分 | 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书面提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 加10分 | |
在中介服务过程中,对单位或个人存在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反映,经查证属实的 | 加10分 | ||
被有关机关(单位)授予优秀中介机构称号的 | 加10分 | ||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 加10分 |
注:1.考核实行计分制,年度考核得分=从业行为考核得分+所有项目满意度测评加(扣)
分/项目个数+表彰奖励加分,记分周期为一个年度;
2.从业行为考核得分基础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扣(加)分;
3.业主满意度测评实行一项目一测评。
济宁市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
随机抽取定标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小额工程建设项目发包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降低招标投标成本,从源头上预防腐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机抽取定标是指按照财政部门评审确定的中标价,在投标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中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没有特殊技术要求、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造价200万元以下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小额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公路工程、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等确定施工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活动进行监督。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做好本区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活动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有关规定;
(二)已办理项目立项手续;
(三)已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或具有有关机关相应的批复文件;
(四)具有所需的设计文件及技术资料。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政府小额工程施工图预算报财政部门评审确定其中标价。
第九条 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活动应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投标单位。
招标公告应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公告发布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三)项目承包方式;
(四)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五)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六)投标报名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根据政府小额工程专业类别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
(二)中标价及工程款支付方式;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五)投标文件的格式;
(六)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招标人须将招标文件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查备案后,方可对外发出。
第十四条 政府小额工程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应少于10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五条 投标人投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定的资质要求;
(二)其从业人员具有相关从业资格;
(三)未处在被禁止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状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十八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至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第十九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标书处理:
(一)未加盖单位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未签字或盖章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三)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的;
(四)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五)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时间、方式将投标保证金交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的投标保证金统一收退专用账户。
投标人不按前款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三)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
(四)中标人拒不交纳招标文件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第二十二条 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活动,有效投标人的数量应不少于3个,有效投标人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应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重新发布招标公告后有效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经招标人申请,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招标人在有效投标人中确定中标人。
第四章 开标和中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时参加开标活动。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设置抽签箱,并在抽签箱内放置若干个签号;
(二)招标人通过抽签的方式确定最大号中标或最小号中标;
(三)招标人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核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拟选派的项目负责人身份;
(四)投标人依次抽取签号,抽取的签号应重新放回抽签箱内。当投标人抽取的签号出现并列时,并列的投标人须再次抽取签号,分出大小,并在原并列名次的基础上分出排名顺序;
(五)采用最大号中标方法的,招标人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最大号、次大号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建造师证书等投标人资格证件进行审查;
(六)经审查,投标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由招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拆封,宣读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承诺书内容,并对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审查;
(七)经审查,最大号、次大号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确定最大号投标人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次大号投标人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八)经审查,最大号、次大号投标人资格或投标文件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按抽签号由大到小的顺序依次递补被审查的投标人,直至产生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九)采用最小号中标方法的,依据本款规定的程序,按照签号由小到大的顺序,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和第二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如果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以及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以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二十七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将中标结果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公示期内投标人没有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九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条 招标人应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自收到退还投标保证金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在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以及与投标人串通、为投标人谋取不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小额工程随机抽取定标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政府小额工程有特殊技术要求不宜采用随机抽取方式发包的,经招标人申请,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方式发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16日。
济宁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标后跟踪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府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标后跟踪督查,规范履约行为,保障重点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范围内重点工程的标后跟踪督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对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点工程进行标后跟踪督查。
市中区、任城区人民政府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区重点工程标后跟踪督查工作。
第四条 重点工程标后跟踪督查遵循依法督查、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工程标后跟踪督查自项目合同备案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为止。
第六条 重点工程标后跟踪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签订情况;
(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三)建设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四)施工进度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工程变更情况;
(七)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竣工结算情况;
(八)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九)按照规定应当督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合同签订情况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
(二)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内容;
(四)合同及其补充合同是否按照规定备案。
第八条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与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项目管理人员更换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记录是否属实;
(三)重要机械设备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时到位;
(四)施工、监理日记及施工、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是否完整、规范;
(五)施工与监理日记内容是否一致;施工、监理日记内容与施工、监理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资料内容是否一致;
(六)施工、监理项目是否存在挂靠、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第九条 建设单位履行职责情况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
(二)是否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建设管理;
(三)发现施工、监理单位挂靠、转包、违法分包,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行为是否及时告知有关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条 施工进度情况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和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二)监理单位是否进行有效的施工进度控制。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情况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投标承诺的工程质量目标进行施工;
(二)监理单位是否进行有效的工程质量控制。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情况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变更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核、批准手续;
(二)变更范围和内容是否符合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
(三)是否存在利用变更变相提高工程造价的情形。
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竣工结算情况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单位是否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工程款,因特殊情况未按时支付工程款的,是否有保证措施;
(二)工程款支付及工程竣工结算是否规范。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情况督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施工、监理单位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二)施工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专项检查;
(三)监理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理职责。
第十五条 重点工程标后跟踪督查采用定期检查与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检查的方式主要包括查阅资料,检查施工现场,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约谈等。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向市监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报送项目合同履行、工程变更等方面的资料;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提请市监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项目标后跟踪督查结果应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对项目标后跟踪督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录,作出一定期限的市场准入限制,并由市监察机关、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16日。
济宁市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标行为,促进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根据《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专家,是指进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依法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的专家。
第三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培训、考核、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标专家的抽取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活动所需评标专家由招标人(包括采购人,以下统称招标人)在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对招标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条 招标人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开标2个工作日前,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所需评标专家的条件、数量等申请。
第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对招标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相关规定和项目需求的,确定评标专家随机抽取时间。
第七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尽可能靠近开标时间,一般应在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开标前1小时内进行;需要外地评标专家评标的,抽取外地评标专家的时间距开标开始时间应不超过24个小时。
第八条 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第九条 评标专家名单须密封打印,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负责保管。
第十条 评标专家名单应在所有评标专家到达评标区后,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负责拆封,并按照评标专家名单对评标专家身份予以核对、确认。
评标专家未在规定时间到达评标区或按照规定应予以回避的,招标人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重新抽取相应数量的评标专家。
第十一条 对投资额较大、专业性较强、技术较为复杂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由招标人提出申请,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同意,可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评标专家。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随机抽取人员和监督人员应对评标专家名单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全部由评标专家组成。
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和招标人的代表组成,其中评标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条件,无符合条件人选的,由招标人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同一评标委员会中,来自同一单位的评标专家只限1人。
第十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与其他地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建立评标专家资源共享机制,推行电子化远程评标方式。
第三章 评标专家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或项目咨询顾问;
(二)依法独立评标,提出评标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评标专家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负有以下义务:
(一)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反映或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五)协助、配合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调查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评标专家负有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一)是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三)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以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评分分值高出或低于所有评标专家评分平均分值20%以上,可能影响评标公正性的,该评标专家应做出书面说明,并交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存入评标档案。
第四章 专家的培训
第十九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评标专家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网上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按照要求,按时参加评标专家培训和考试。
评标专家的培训、考试情况作为对评标专家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评标专家的考核
第二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评标专家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评标专家考核遵循实事求是、统一标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评标专家考核实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评标专家考核采用计分制,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进行扣(加)分。
第二十六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根据评标专家的评标行为、出勤情况和表彰奖励情况对评标专家进行日常考核,并按照附件《济宁市评标专家考核标准》对其进行计分。
第二十七条 在评标专家日常考核中,评标专家有《济宁市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所列较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 在评标专家日常考核中,评标专家有《济宁市评标专家考核标准》所列严重不良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禁止其1个月至2个月内参加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底对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情况予以汇总,形成评标专家年度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将对评标专家日常考核情况和年度考核结果告知被考核评标专家。
第三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评标专家考核档案,及时将评标专家考核信息录入评标专家考核档案。
第三十二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评标专家年度考评结果,对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奖惩:
(一)对在评标工作中表现突出且无任何不良行为记录的评标专家,予以表彰奖励;
(二)对年度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60分以上(包括60分)的评标专家,予以通报批评、警示诫勉;
(三)对年度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50分以上(包括50分)的评标专家,禁止其在3个月内参加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
(四)对年度考核得分在50分以下的评标专家,禁止其在6个月至12个月内参加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直至按规定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禁止其参加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评标活动,书面函告其工作单位,建议有关专家资格认定部门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二)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及时告知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五)对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调查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情况,不予协助、配合,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一)违反规定指定评标专家的;
(二)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的;
(三)干预评标专家随机抽取工作的。
第三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标专家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16日。
附件:济宁市评标专家考核标准
附件:
济宁市评标专家考核标准
考核 类别 | 考核内容 | 扣分/加分标准 | |
评
标
行
为 | 一 般 不 良 行 为 | 未提供评标专家证件,影响工作人员对其身份核验的 | 扣5分 |
未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的 | 扣5分 | ||
在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入其他评标室的 | 扣5分 | ||
回应参加评标后,又请假不参加评标的 | 扣5分 | ||
参加评标迟到半小时以上的 | 扣5分 | ||
较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 回应参加评标后,不参加评标且未请假,影响评标正常进行的 | 扣10分 | |
在评标现场不遵守工作纪律,影响正常评标秩序的 | 扣10分 | ||
在评标工作中粗心大意,不认真细致进行评审的 | 扣10分 | ||
提交的评标打分表不符合要求的 | 扣10分 | ||
参加评标早退的 | 扣10分 | ||
不服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监督人员管理的 | 扣10分 | ||
严 重 不 良 行 为 | 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 扣20分 | |
委托他人代替参加评标的 | 扣20分 | ||
发现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未作废标处理的 | 扣20分 | ||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打分的 | 扣20分 | ||
在评标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的 | 扣20分 | ||
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意见,或授意其他评标专家给特定单位不公正打分的,或评标专家之间私下沟通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 | 扣20分 | ||
发现投标文件中存在异常一致的现象、投标人有不正当竞争或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行为,不及时向现场监督人员报告的 | 扣20分 | ||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 | 扣20分 | ||
评标结论被要求复议,且证明其存在明显错误的 | 扣20分 | ||
不参加评标专家培训或在评标专家培训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 扣20分 | ||
应予扣分的其他严重不良行为 | 扣20分 | ||
出勤率 | 被抽取后,全年参加评标出勤率在80%以上的 | 加10分 | |
被抽取后,全年参加评标出勤率在30%以下的 | 扣5分 | ||
表 彰 奖 励
| 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书面提出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被采纳的 | 加10分 | |
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反映单位或个人存在的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 加10分 | ||
参加异地评标被当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通报表扬的 | 加10分 | ||
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 加10分 |
济宁市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管理,建立投标单位诚信奖惩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进行诚信考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进行诚信考评。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参加本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投标单位进行诚信考评。
市、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监察、审计、工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遵循公开公正、诚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
第五条 诚信考评内容主要包括投标单位投标和标后履约情况,具体为:
(一)是否遵守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秩序;
(二)是否按照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投标;
(三)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四)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行为;
(五)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有关项目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到位;
(六)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七)获奖情况;
(八)诚信考评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诚信考评实行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
第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日常考评工作中应将投标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在每年12月底前,对投标单位日常诚信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形成年度诚信考评结果。
第九条 诚信考评采用计分(扣分或加分)制,基本分为100分。
第十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根据投标单位投标和标后履约行为、有关奖惩情况,对投标单位进行计分,计分分值标准见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标准》。
第十一条 投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按照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标准》对其在投标和履行合同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扣分: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过程中,发现投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市监察局组织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标后跟踪督查,发现投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等部门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发现投标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有关行政机关对投标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五)按照规定应予以扣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年度诚信考评分为A、B、C、D四个档次。考评成绩在110分以上(含110分)的为A级;考评成绩在90至109分的为B级;考评成绩在70至89分的为C级;考评成绩在70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三条 年度诚信考评结果的运用:
(一)对被评定为A级的投标单位,有关部门在表彰奖励方面予以优先考虑,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设置相应加分条款对投标单位予以加分;
(二)被评定为B级的投标单位,可正常参加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被评定为C级的投标单位,考评成绩在85至89分、80至84分、75至79分、70至74分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在一个月、二个月、三个月、六个月内禁止其参加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四)对被评定为D级的投标单位,考评成绩在65至69分、60至64分、60分以下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分别在一年、二年、三年内禁止其参加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并建议有关部门对考评成绩在60分以下的投标单位依法给予当年资质年检不合格、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四条 对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有关项目管理人员在投标和标后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将投标单位年度诚信考评结果及时在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将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评先树优情况和在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通报。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投标单位诚信考评档案数据库,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通报的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信息分类录入投标单位诚信考评档案数据库,并作为对投标单位诚信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将对投标单位诚信考评结果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通报。
第十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投标单位诚信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推诿扯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16日。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标准
附件:
序号 | 考 评 内 容 | 评分 标准 |
1 | 扰乱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工作秩序的 | 扣5-20分 |
2 | 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并交纳投标保证金后,无故放弃投标的 | 扣5-20分 |
3 | 围标、串标以及提供虚假资料或借用资质投标的 | 扣10-40分 |
4 | 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恶意投诉的 | 扣5-30分 |
5 | 无故放弃中标或中标后拒不交纳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 扣5-30分 |
6 |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投标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签订“阴阳合同”的 | 扣10-40分 |
7 | 中标单位转包、违法分包的 | 扣10-40分 |
8 |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及有关项目管理人员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及时到位的 | 扣5-20分 |
9 | 因中标单位原因致使工期延期的 | 扣5-20分 |
10 | 因工程质量、安全等被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行政处罚的 | 扣5-40分 |
11 | 拒绝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标后跟踪督查的 | 扣5-40分 |
12 | 应予扣分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扣5-40分 |
13 | 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质量奖项的 | 每项分别加10分、5分、2分 |
14 | 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工程安全奖项的 | 每项分别加10分、5分、2分 |
15 | 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QC小组奖项的 | 每项分别加10分、5分、2分 |
16 | 本年度获得省、市级综合管理样板工程奖项的 | 每项分别加5分、2分 |
17 | 本年度获得国家、省、市级科技技术进步奖项的 | 每项分别加10分、5分、2分 |
注:1.第1项至第12项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2.第13项至第17项累积加分以20分为上限。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机制,防止和纠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共济宁市委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采矿权出让、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投诉处理。
第三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济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投诉处理工作。
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部门配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做好本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投诉处理工作。
市、市中区、任城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宁北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条 投诉处理应坚持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投标人(包括竞买人、意向受让方、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权向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进行投诉;向其他单位投诉的,有关单位应将有关投诉材料及时送交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第六条 投诉人认为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其权益受到侵害的,应在国家、省有关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可以当面提交,也可通过信函、传真以及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提交。
第八条 投诉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投诉书必须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投诉人是自然人的,投诉书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应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
(二)超过投诉时效的;
(三)投诉书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的;
(四)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五)投诉内容明显不实的;
(六)已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投诉人再次投诉并没有提供新的有效证据的;
(七)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八)国家、省规定不予受理投诉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受理投诉后,对不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投诉事项直接予以处理;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投诉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组成调查组对投诉事项进行联合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处理投诉事项,应当调取、查阅有关材料,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有关证据,也可以组织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质证。
第十三条 调查、收集投诉事项证据时,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
调查取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被调查人确认签字。
第十四条 负责投诉处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回避:
(一)是被投诉人、投诉人,或者是被投诉人、投诉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与被投诉人、投诉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
第十五条 调查投诉事项过程中,认为投诉事项可能影响公共资源交易公平、公正进行的,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可以要求当事人中止交易,并封存交易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有关情况,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瞒和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 投诉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的,投诉事项按自动撤回处理;被投诉人拒绝提供投诉事项相关证据和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第十八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投诉处理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第十九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对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投诉予以驳回,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投诉人进行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对逾期未作出投诉处理决定的行为,依法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在处理投诉事项过程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二条 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诉处理需要对有关机关工作人员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可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2月16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招投标△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济宁军分区。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