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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负面“清单” 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健康有序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强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建设,近日,济宁市发改委、市住建局等5个部门联合印发《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负面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负面清单》),进一步明确并规范各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负面清单》以适用主体进行分类,明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等4大适用主体的负面行为,为参与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分别划定了“红线”,将负面行为“一单尽列”。《负面清单》包含9方面121条负面行为及其法律依据,从招标文件编制、招标公告发布、开评标程序、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等环节,重点对招标人行为进行规范,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落实,有效防止排他性、限制性等妨碍公平竞争的条款出现。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中推行“负面清单”,是市发改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与各行业行政监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促进工程招投标公平竞争、切实维护市场秩序相关政策要求的重要措施。此举不仅能进一步规范交易行为,还进一步提高了各行政监管部门监管的透明度和执行力,提升监管效能,对优化全市营商环境,加快推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负面行为清单

招标人负面行为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一、招标前期

招标项目及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履行审批、核准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未依法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第二条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未依法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第三条

能源、交通运输、通信、水利、城市轨道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未依法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

《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发改委第16号令)第四条

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三条

以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七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未依法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

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一条

招标人不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却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1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未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三条

11 

招标人未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二、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编制及发布

12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其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八条、第十八条

13 

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十四条

14 

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未载明招标项目的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15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投标资格能力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

16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五条第三款、第十六条

17 

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五条第四款、第十六条

18 

采用电子招投标方式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未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五条第六款、第十六条

19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20 

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条

21 

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以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22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23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24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25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条

26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27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六项

28 

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六条

29 

其它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十八条

30 

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31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未及时发布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2 

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未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33 

招标人终止招标,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未退还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三、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及发布

34 

采取资格预审的,未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35 

采取资格后审的,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36 

未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二十九条

37 

招标文件未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标准、质量、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废标条款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38 

未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

39 

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规格(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40 

对于必须引用某一供应者的技术规格(标准)才能准确或清楚地说明拟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时,未在参照后面加上“或相当于”的字样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41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规格)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五条

42 

货物采购招标,对主要设备、材料或者供货合同的主要部分,要求或者允许分包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三条

43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44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

45 

招标人未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46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六条

47 

施工(货物)招标其投标保证金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48 

挪用投标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49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

50 

未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步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51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52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53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布期少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54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布之日起少于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55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56 

未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布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57 

未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发布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58 

发布可能影响资格预审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3日的,未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59 

发布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澄清或者修改不足15日的,未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60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提出的异议,未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61 

对收到的异议作出答复前,未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四、开标、评标

62 

未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或地点公开进行开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63 

评标委员会人数非5人以上单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

64 

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九条

65 

以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66 

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67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未按照规定从省综合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68 

对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进入相关项目评标委员会的未予以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69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应继续评标而未及时更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70 

非因法定事由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71 

未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进行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

72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73 

提供相关资料时带有明示或者暗示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信息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74 

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75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76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

77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78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79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五项

80 

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81 

招标人改变载明的资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八条

82 

对于投标人对开标现场提出的异议,未当场作出答复,或未制作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83 

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84 

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85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未在开标时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86 

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后,招标人要求或允许投标人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八条

87 

招标人未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条

88 

招标人未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

89 

评标和定标未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四十条

90 

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

91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少于3个,继续开标,未依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四条

92 

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未依法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二十七条

93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五、确定中标人及公示

94 

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95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96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97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少于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98 

资格预审结束后,未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99 

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100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六、合同签订

101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102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负面行为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投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利用伪造、转让、租借、无效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或者让其他单位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代为签字盖章,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

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成员又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同一个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

与招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的;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一条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法进行分包的;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执业活动的;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从事建筑产品的生产、交易和中介服务活动的;出卖、转借、伪造、涂改资质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违法手段去的材料进行投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二条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三条

《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0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八条

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未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负面行为

序号

负面行为内容

依据

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擅离职守的;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私下接触投标人的;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或者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透漏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供稿:业务管理科 李长慧

编辑:综合科

审核:综合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