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决当前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
有关问题的意见
鲁建发[2010]25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行业主管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为切实解决当前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严格执行。
一、规范工程建设决策行为,重点解决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问题
(一)严格遵守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决策规则和程序。要认真开展咨询评估,重大项目应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实行专家评议制度,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城乡规划要求的项目,不得决策、审批。新上项目要严格按照程序报批,严禁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代替审批程序,严禁越权审批。
(二)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任何项目开工前,必须完全履行用地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法定建设程序,严格禁止未批先建。要加强项目审批管理,对未取得用地许可、不具备法定审批条件的项目,不得发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
(三)加强对建设项目规划控制指标批后调整的制度规范和监督。深入落实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和“阳光规划”,完善公众意见收集、整理和反馈制度。严格执行省建设厅、省监察厅颁布实施的《山东省城市建设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建立和完善集体会审、批前公示、依法听证、规划委员会审议、政府审批的办理程序,规范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条件和程序。
(四)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业务培训。要加强对县(市、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和监管工作领导干部的培训,切实提高守法、执法能力。要加大对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各类建设投融资公司和农村基层单位的指导、培训力度,帮助其掌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各项规定,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五)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沟通和协调。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级规划、建设⒐芾怼⒅捶ǖ炔棵乓魅吩鹑巍⒚芮信浜希庇敕⒄垢母铩⒐磷试础⒒肪潮;さ绕渌棵偶忧抗低ā⒓笆毙鳎⒘芾砘疲岣吖ぷ餍剩炕棵胖涞募喽皆际?span lang="EN-US">
二、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重点解决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问题
(六)完善招标投标制度,规范投标资格审查活动。严格执行《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办法》,一般工程项目应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大型工程,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技术要求复杂的工程,经批准方可进行资格预审。投标资格审查活动要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确保按照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审查程序、标准和方法进行。规范评标活动,统一投标人业绩和社会信誉考核标准,对一般工程项目技术标采用合格制评审,确保评标结果更加科学、合理、公正。
(七)统一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全面推行和使用山东省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网络的全省覆盖,促进专家资源共享。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监管,建立评标专家评标后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评标专家的考核标准,严格执行准入清出制度,确保评标专家客观公正地履行评标职责,提高评标质量和水平。
(八)推进招标文件标准化和规范化,探索建立电子化招投标制度。认真贯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管理网络系统,形成全省联网的招标投标信息平台和监管平台,提高招标投标行政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有条件的市要积极试点网上投标、开标、异地远程评标工作,探索电子化招投标方式,提高招标效率,增强招标活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九)加大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诚信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范投诉受理程序,做到有诉必接、违法必究。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及时进行公告,并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中标人推荐和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确定和评标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十)强化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管力度。严格落实招标信息发布、投标资格审查和专家评标等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相关服务类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保准》规定限额的,要统一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发包,并严格执行国家取费标准。建立投标保证金集中管理制度,在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设立投标保证金专户,对投标保证金进行代收、代管和代退管理,防范围标串标行为发生。
(十一)加强工程项目中标后的监管。加强对招标投标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的监督检查,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和“霸王”条款,重点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合同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一致,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加强专业工程分包活动的监管,对总承包范围内、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限额的专业工程分包,要统一纳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交易,并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三、加强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十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积极推行项目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和扁平化管理。严格按照合理工期组织建设,严禁违反科学规律盲目压缩工期、赶抢工期。严格工程造价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压级压价。严格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备案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不得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十三)严格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审批。严格落实勘察文件审查、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送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机构审查,初步设计由省、市两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项目规模分级审查。无勘察文件依据、勘察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工程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不得进行施工。
(十四)严格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勘察、设计文件审批或审查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确需修改变更的,要履行报批手续后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完成,原勘察、设计单位无法承担或经其书面同意,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对修改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必须送原审批部门或审查机构重申后,方可组织施工。
(十五)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对各类住宅工程,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全面实施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履行分户验收职责,对每户住宅及相关公共部位的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等进行检查验收,对分户验收的结论进行签认,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不得简化程序。住宅工程未经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分户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监督整改。
(十六)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政府监管制度。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要在工程规划、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备案、房屋确权登记等环节严格把关。各级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配备专业配套、数量充足的监督人员,实施网格化监管,加大监督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确保把每个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十七)强化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终身责任制。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图纸审查、设备租赁、材料供应、检验检测、咨询评估等相关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关工作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安全负终身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责任,认真执行工程造价、招标投标、安全设施“三同时”等制度,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安全措施费足额拨付,确保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参建单位,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十八)加强对工程建设重点部位和环节的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要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常态化机制,严肃查处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强化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起重机械拆装、脚手架搭设、高大墙体砌筑和地下管线开挖、维护等事故易发频发环节,要严格落实方案评审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各类事故发生。
(十九)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建设执法机构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建设施工行为,凡是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和制度,未批先建、少报多建、规避招标以及未经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格依法查处,对涉及经济处罚的一律按规定上限执行。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要对其新上项目或市场投标作出制约,情节严重的清出山东建筑市场。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及时记录和曝光工程建设领域的不良行为,强化对市场主体的动态监管。要加大对司法、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情况通报、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线索及时移送相关机构处理。
四、规范工程建设资金安排使用,重点解决资金管理混乱的问题
(二十)严格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核。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有关部门在审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时,要严格核实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和资金落实情况,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一律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不许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立项批准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等控制指标,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造成超概算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禁止使用施工单位带资承包方式组织建设,对违规带资承包工程的施工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其承接各类政府主导项目的资格。
(二十一)严格中央和省各类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对申报使用中央和省各类补助资金的项目,要严格审查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地方不具备配套资金能力的,不予安排。其中,对中央和省投资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市、县配套资金不得低于省级配套资金的80%,并要求提供当地财政部门的配套资金承诺意向。对国家和省下达考核指标的各项建设任务,要积极争取各类补助资金及时拨付,督促地方配套资金足额到位,保证工程项目及时开工、顺利建设、按时建成。对涉及拆迁的建设项目,要做到拆迁项目、主体、程序、补偿安置标准合法,并保证补偿安置资金、安置房源到位后方可开工。
(二十二)强化工程款拨付情况监控。严格合同管理、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支付方式以及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方式等内容,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对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主管部门要适当控制各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并对其新申报项目予以制约,施工单位可以放慢施工进度或停止施工直至工程款拨付到位,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十三)严格工程结算管理。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建设部印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查。发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及资料提出书面意见的,则视同认可。对工程质量等存在异议的,应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技术鉴定,不得以此为由拖延办理竣工结算。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凡是未提供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结算完结报告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二十四)规范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质量保证金预留及返还的比例、期限和方式,并在承包合同中越施工企业约定。双方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到期后,建设单位应将质量保证金扣除因施工企业责任造成缺陷的鉴定及维修费用后全部返还施工企业。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任何建设单位不得以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单方面扣押应按合同约定拨付的工程进度款或工程结算款,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按索赔程序办理。
(二十五)加强建设项目稽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健全稽查、审计、监察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处理处罚力度,对建设资金管理不规范以及违规截留、挪用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发现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到位不及时的,要相应减少或暂缓安排该地区后续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对民生项目的实施和管理,要逐步引入群众监督员制度。
五、加强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二十六)认真清理工程建设领域有关地方政策规定,凡是与国家和省法规政策相矛盾的,或带有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性质的,一律废止。努力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吸引高水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与本地建设活动,不断提高工程建设水平。
(二十七)制定完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严格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审批程序。制定重要标志性建(构)筑物和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设计方案评审办法,对影响城市景观和公共利益的,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研究制定工程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规范项目管理运作模式和工作方式,大力推行项目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建设监理制度,提高监理水平,充分发挥监理在投资、质量、进度控制和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作用。
(二十八)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格项目审批前公示制度,在批准列入投资计划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在当地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资金支付渠道及落实情况、建设周期和可行性研究情况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未进行公示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不得开工建设。进一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国家和省产业政策、违反城乡规划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