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13部门印发了《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机构与职责、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系统、附则等7个章节、30条。《办法》的出台,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协调机构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行政、依法监督提供更加有效的法规支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举措, 为我市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创新监管体制机制、健全制度规则和标准规范等各项改革任务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01机构职责进一步强化
分别明确了议事协调机构、综合管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的职责,建立既相互协调又相互监督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体制。
02监管范围进一步明确
从招标项目审批、招标文件、信息发布、交易主体行为、合同签订等7个方面,明确了具体监督内容,并强化了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标后评估等监管手段。
03监管方式进一步创
采取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在线监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事前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推进招标投标监管管理一体化,创新综合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社会监督等监管方式。
04智慧监管进一步推进
按照“线上监督为常态、线下监督为补充”的原则,依托招投标监督管理平台,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全程跟踪、预警提示、在线督办、数据分析等服务,提升智慧化监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