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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济宁市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济建监管字〔202015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和企业

现将《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抓好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527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恶意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虚假投诉、恶意投诉等严重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的不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市场环境,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监管工作依法、有序、顺畅、高效进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相关的各类招标投标交易活动中的恶意投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恶意投诉,是指投诉人有下列情形的:

(一)捏造事实或伪造(虚假)材料投诉的;

(二)在网络等媒体上发布不实信息的;

(三)对同一投诉书中反映多个问题,经调查部分内容不实的;

(四)以非法手段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信息或材料进行投诉的;

(五)投诉其他企业,自己也存在类似问题的;

(六)投诉查无实据的;

(七)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

(八)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

(九)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投诉的;

(十)与招标项目无利害关系人进行纠缠投诉的;

(十一)阻碍有关部门依法调查的;

(十二)其他以投诉为名恶意排挤竞争对手,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十三)冒用其他投标人或其他利益相关人名义投诉的;

(十四)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恶意投诉的行为。

第四条  对恶意投诉行为的处理

(一)对恶意投诉的,驳回投诉、给予警告、记不良行为一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恶意投诉的,可依法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恶意投诉影响交易进程给交易各方造成重大损失的,投诉人三年内不得在本市范围内投标,由交易各方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第五条  对近三年内累计被记入不良行为两次的,取消在本市范围内一年的投标资格。恶意投诉行为记入投诉人诚信档案,并在济宁市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曝光。

第六条  根据《济宁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投标单位诚信考评标准进行扣分,扣分达到一定分值,在一定时期内禁止其参加在济宁区域进行的项目交易活动。

招标人在制定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时,对已经存在弄虚作假和恶意投诉行为的投标人,可以按下列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扣分条款:

()弄虚作假行为的扣分分值和扣分期限为:资格预审阶段发现的扣0.5分,期限6个月;资格预审结束后投标前发现的发现的扣0.8分,期限12个月;评标时发现的,扣1.2分,期限18个月。

()恶意投诉行为的扣分分值和扣分期限为:扣1-2分,期限1-2年。

上述扣分期限,属于弄虚作假行为的,自弄虚作假行为被评标委员会或招投标管理机构确认之日起计算;属于恶意投诉行为的,自招投标管理机构驳回投诉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206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5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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