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监理人(全称):山东东方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济宁高新区雨污分流改造项目(监理)二标段;
2. 工程地点:济宁高新区新元路、长虹路、科苑路;
3. 工程规模:二标段:济宁高新区新元路(琵琶山路-火炬路)、济宁高新区长虹路(任城大道-吴泰闸路)、济宁高新区科苑路(机电一路-吴泰闸路)将原合流管道作为污水管道,并新建DN1200、DN1000、DN800、DN300等雨水管道收集雨水,全长约为3600m,并新建检查井、拆除及恢复路面等。本项目监理范围为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包括的所有内容的施工及保修阶段监理。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约1390.16万元 。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文件;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附录,即:
附录A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
附录B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张存明 ,身份证号码: 370882197702112415,注册号: 37007323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大写): 贰拾叁万叁仟元(¥ 23.3万元)。
六、期限
1. 监理期限:
开始实施时间以委托人通知监理人进场时间为准,工程监理工期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工期及保修阶段同步进行。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2. 订立地点: 。
3. 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十一份,委托人执四份,监理人执三份,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济宁高新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各持一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委托人:(盖章)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监理人:(盖章)山东东方监理咨询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 济宁市洸河路74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72100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济宁市建行东城支行
账号: 账号: 37001683908050147087
电话: 电话: 0537-2376039
传真: 传真: 0.537-2376032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1379236892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