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济建监管字〔202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济建监管字〔2021〕7号

关于印发《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

标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高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太白湖新区建设局、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局属有关单位,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有关企业:

为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 11号)、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十六条意见》、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优化建筑业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条意见》(济政办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依法赋予招标人定标权,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220


 

济宁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

评定分离操作导则(试行)

 

为了让招标人能够用好定标权,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特制定本导则,在全市范围内试行,供招标人参考。

一、评定分离的定义

评定分离是指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规定评标方法和标准,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在中标候选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二、总体原则与思路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机制改革,规范招投标活动,创新招投标监督和管理模式,落实招标人责任制,将招投标程序中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招标人定标作为相对独立的两个环节进行分离,遵循权责统一、规则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评审和推荐的基础上,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定标,确定中标人,实施评标-定标分离办法(不包括采用邀请方式招标的项目)。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人自主选择是否采取评定分离方式。

四、编制定标方法

(一)定标标准。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选择价格因素、企业实力、企业信誉、拟派团队管理能力与水平等作为定标因素,按照工程特点设定定标标准,有必要时可以对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定标标准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需要答辩等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二)定标方式。定标方式一般采用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各成员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标标准,结合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定性分析,并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中标候选人即为中标人。

五、定标前准备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审,推荐出不排序的三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满且无质疑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进入交易中心召开定标会。

(二)定标前质询、考察。招标人在定标会议召开前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并出具考察报告作为定标辅助。考察报告中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由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

六、组建定标委员会

(一)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成员可以是领导班子成员、中层管理人员、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以及其他正式工作人员,招标人上级部门或下属部门人员等;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工作关系由招标人进行书面承诺。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中标候选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其确定中标人的意向。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七、定标

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不得弃权或产生废票,应采用记名方式并注明投票理由。应按竞争和择优以及优中选低、低中选优原则推荐中标人,同时充分考虑各候选人对社会的贡献程度以及缴税情况优中选低是指重大项目、技术复杂项目在优质企业中选择一个投标报价相对较低的企业;低中选优是指一般项目在投标报价较低的投标人中选择一个相对优质的企业。

定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后,应当出具定标报告。定标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各中标候选人的票数、定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的定性分析结论。

八、定标结果公示与备案

(一)中标人公示。招标人应当在定标工作完成后的3日内,对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定标候选人名单(有排序)、定标时间、定标方法、拟中标人等内容。公示期内对定标结果异议的提出和处理,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二)确定中标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公示的全部中标候选人因质疑、投诉查实被取消中标资格的,重新招标。

(三)发出中标通知。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发布中标人公告(公告发布时间与中标通知书签发时间应当一致),中标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和项目负责人等。

(四)存档备案。招标人应对定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九、监督与管理

(一)强化招标人责任。招标人要强化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对整个招标和定标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机制和内部制度,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定标委员会要认真履行定标职责,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办法和程序定标,并对定标结果负责。

(二)加强评定分离监管。一是招标人要加强对定标人员选定、定标会议召开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二是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要对定标委员会成员投票结果进行评价,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对该定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约谈,涉嫌廉政问题的,要及时向监察机关移交。

十、其他

本导则自202131在全市范围内试行,试行期为1年。在试行期间,各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总结在实践中的问题和经验,并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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